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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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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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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XX劳仲案字[20XX]XX号

  申请人吴XX,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九组。

  被申请人,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住所,XX城五楼。

  委托代理人杨XX,经理 。

  申请人吴XX因工伤待遇与被申请人XX润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向本会申请置换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双方劳动关系自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27000元;

  三、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相同事实或者其他事实和理由提出劳动仲裁;

  四、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所支付的本调解书所列的款项是用于解决申请人全部劳动争议及行政、民事等法律诉求,申请人保证今后不再向政府、司法、信访等部门人访、信访,不再要求任何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否则愿意承担所有后果。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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