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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洛阳吸尘车“撞车”案尘埃落定 被告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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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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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豫知专纠字(2006)第01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第三人洛阳驰风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洛阳驰风)、洛阳中建二局机械厂不构成对原告北京天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天路通)的专利侵权。原告北京天路通没有提起上诉。   据了解,2005年底,北京天路通在洛阳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发现洛阳驰风、中建二局机械厂联合生产的清扫街道用的吸尘车侵犯了自己“气动干式吸尘车”发明专利权,遂请求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责令两家企业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后因不服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2006年9月1日做出的处理决定,于2006年11月2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在本案中错误地设定了专利侵权判定标准,错误引述了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并以专利说明书取代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进行对比,这样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请求法院撤销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而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洛阳驰风均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结构技术、气尘分离技术和空气循环技术等三方面的特征与原告北京天路通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有区别,根据专利侵权判定标准,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同时,洛阳驰风总经理高文超表示,该公司早在1995年就进行全气动干式吸尘车的研制工作,而且早就销售出去,在北京天路通2006年1月6日专利授权公告日后,并未实施相同车型的生产、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   另一第三人洛阳中建二局机械厂提出,它与洛阳驰风订有协议:“部件如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则全部由洛阳驰风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洛阳驰风公司、洛阳中建二局机械厂产品与原告北京天路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处理决定应予维持。故做出了上述判决。(记者李建伟,通讯员燕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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