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产品免检与政府信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3 00:47
人浏览
产品免检制度实施以来许多免检产品导致的一连串严重事件,印证出企业产品的免检资格,不宜由政府来授予。

  政府授予企业产品以免检资格,而企业在产品上贴上免检标志,以此来使其获得消费者的更大信任。可见,政府授予企业产品免检资格,实质上是政府以自己的信用来赋予和担保企业产品的信用。

  在这种赋予和担保关系中,一方面,政府从企业处所获得的相关费用通常不多,尽管企业可以藉此而获得巨额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却要为此在信用上付出较高的代价。就赋予行为而言,由于免检资格具有无形资产性,故企业通常都有竭力争取之、获得之的内心驱动。这意味着在该领域,极易形成寻租市场。享有免检资格授予权的官员为获取私利,可能会与某些信用程度不符合甚至远低于免检要求的企业做交易。

  而这些企业获得免检资格后对消费者失信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即便其间无任何道德败坏的交易行为,有关官员完全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事,但资格的认定和授予,是对企业过去信用的审查,而适用却发生在授予之后的几年中。虽然过去有信用与未来有信用之间有一定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是必然的逻辑关系。

  所以说,授予机关对企业未来信用的预测,很可能是不准确的。因为,曾经信用良好而被授予免检资格的企业,也可能在获得资格以后失信甚至严重失信。

  信用对于企业的利润和长足发展非常重要,所以通常都会被企业所珍视;由于一贯保持信用,却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所以,许多追求短期利益的企业宁愿选择“一锤子买卖”,以牺牲自己的信用为代价。免检产品接二连三出现的问题,已是有力的明证。

  享有免检资格的企业一旦失信,势必殃及赋予其免检资格的政府的信用。就政府的担保行为而言,意味着一旦消费者因免检产品而遭受损失,若企业无法赔偿,政府就应予赔偿。否则,政府便失信于消费者。但政府如果赔偿,由于政府自身并无资源,就必须动用来自纳税人的财产。这对于纳税人而言,又无疑是失信的。因为在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默示契约中,政府应将纳税人的钱用于公益,而不是帮他人获取私利。

  由此可见,政府信用受损的代价是非常高昂的。也因为此,政府一般不应具体地涉入经济行为,尤其是以当事人的身份为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个人、法人等做担保甚至直接给予其利益。涉入过多,权力掌控者为获取私利而出卖国家信用的可能性就更大;即便不如此,影响政府信用的失误总数也可能越多。

  笔者并非全盘否定免检制度的合理性,但有一点需要引起重视,那就是信用对政府而言是必需的,并且是付出了很高成本才获取较高质量的。因此,信用对政府弥足珍贵,需要严加维护而不宜过多地置于风险之中。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