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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下,有些产品比如包装盒等,在产品上面注明版权所有的保护,而没有申请外观专利,为什么?谢谢

2018-08-31 1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外观设计专利是从授权公告之日起受保护,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为十年,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不到十年。专利权的有效期与保护期间并不是一个概念。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的行为是不能追究的,授权前可以追究仅仅对于发明专利才可以适用,也仅仅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而且可以在发明专利授权后追溯到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追究的不是侵权而是临时使用费。
    至于你说的问题你的专利是9月11日授权的,不能追究4月5日的所谓侵权行为
  • 发明专利查询申请流程:
    1.检索同类型专利,可自主检索,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更全面地检索。
    2.准备申请文件,提交进入申请步骤。
    3.获得受理通知书。
    4.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5.公布阶段。
    6.实质审查。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7.授权阶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保护外观专利解答如下: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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