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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政府的诚信建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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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诚信的缺失遗患无穷
2004年春天,各地农村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问题的“一号文件”精神,向粮农发放种粮补贴。令人费解的是,面对这一关怀,竟有许多农民表现出不应有的冷漠。他们要么不冷不热地打发着前来统计小麦种植面积的乡村干部,要么就瞒报小麦种植面积。有的村都张了几次榜,面积就是核实不了,补贴款发放不下去。乡村干部着急,但就是不知农民为什么不领情。经过深入调查,我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是:农民担心一旦如实呈报粮田种植面积,等到夏粮收购的时候,原来税费改革时所定的“三提五统”和农业税等指标再加码,领了现在的10多元补贴,等于认了“后帐”,到时候“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当时我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政府办事,应当放心。没想到几位接受调查的农民却毫不客气:“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好是好,谁知下边又会续出什么尾巴来?这几年,基层政府办事什么时候让群众真正放过心呢?”
这是典型的“政府信任危机”迹象。面对这一迹象,我从心里没有认帐,但又无言以对。因为近年来,各地出现的政府诚信缺失的现象的确不少。比如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庇护;重特大责任事故的隐瞒;借企业改制之机大量流失国有资产;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片面维护业主利益而置企业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的严重拖欠于不顾;违法拆迁、占地营造“政绩工程”,不惜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为了谋取小团体利益,放任权力,放弃职守,酿成臭名昭著的“彩票丑闻”以及“党校文凭丑闻”……正是此类诚信缺失现象的频频发生,才导致了“政府信任危机”的出现。
一个听任“信任危机”出现而不采取强硬对策的政府,还会有多大的公信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呢?
这不是“危言耸听”。于是,我想到了政府诚信建设这个论题。
●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之基
2004年1月8 日,“诚信山东”建设成为山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热门话题。韩寓群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时强调指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首要任务是建立以依法行政和取信于民、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信用系统,同时加快建设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系统,以数据收集、使用和披露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系统,发展以信用咨询、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服务系统,努力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营造市场公平竞争、各界守法经营、居民放心消费、客商乐于投资的良好环境,塑造诚信山东的良好形象”。早在去年6月4日,省委书记张高丽在当天开幕的省委工作会议上也强调指出:要以政府信用为关键、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逐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诚信山东”。
政府信用是“关键”和建立政府信用系统是“首要任务”,这一判断是正确的。因为在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的力量格局中,政府因为其行为效力的普遍性和合法强制性而天然地具有主导地位。具有主导地位的政府不具有起码的诚信,必然影响整个社会信用水平。同时,具有主导地位的政府,他的主要职能还在于他的依法行政权。这个依法行政权,在处置政府日常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至关重要,行之有效。在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同样也至关重要。政府可以利用手中的依法行政权,为企业信用系统建设、个人信用系统建设制定规范,监督、惩处、制裁社会各级各界各类诚信缺失现象,领导、引导、指导、督导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无疑起着导向、榜样、示范作用。从这个角度讲,政府诚信建设正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 [page]
● 如何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
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可以有很多方法,有些治标,有些治本。
治标的办法很简单。首先是找到什么因素影响了政府的信用,哪件事情影响了政府的信用,然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症下药”,或像《社会主义好》歌中所唱的那样“说得到,做得到,全心全意为了人民立功劳”,或缺什么,补什么,错了什么改什么,欠了什么还什么,即使“矫枉过正”,或者“交了学费”,也比丢失诚信划算得多。
治标的办法一般适用于短期,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还是需要根除问题产生的制度基础,在制度上解决问题。这可以在多个方面、多个层次上进行努力。
首先是要规范政府各个部门的基本行为。其中比较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来完善政府行为规范,具体规定各级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此外,让各级政府的行为都与政府的财政预算联系在一起。没有财政能力的事情坚决不能做。有了法律的和财力的双重约束,政府的失信问题就会相应减少。
其次是要改变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的不对称关系。如果社会、企业和个人在政府面前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而政府在制定法律规范、使用政府财政方面掌握着行政专断权,在公共事务方面始终对社会、企业和个人处于命令者和管制者的角色,即使有完善的政府法律体系和良好的财政制度约束,政府信用也不可能有良好的制度基础。
这就需要转变观念,改变政府的行为,让社会、企业和个人与政府处于平等的位置上,并且政府不能侵犯社会权力、企业权力和个人权利,也就是说,社会对社会事务有最终的决策权,企业对企业事务有最终的决策权,个人对自己的事务也有最终的决策权,个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都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当然,政府的权力是公共权力,需要接受社会、企业和个人的严格监督,并确立各种各样的途径,让社会、企业和个人参与公共管理。如果政府与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准确定位了,政府的失信问题还可以大幅度降低。
● 政府诚信的依赖于官员的诚信
政府是由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组成的。政府的诚信主要体现在办事的公正、公开、公平与效率等方面。要实现办事的“三公一效”,关键在于“办事者”的素质。因此,教育我们各级官员牢固树立诚信观念至关重要。试想,一群不讲诚信的官员组成的政府及其办事机构,怎么能够建起一个诚信的政府呢?
有这样一个故事:某国际组织在中国招考高级官员,出了这么一道题:请运用你的历史知识,详细回答中国唐代兴修水利的做法。应考者谁也没见过这样的题,但许多人发挥自己的想象,洋洋洒洒大写一通。结果,应考者中只有一个人通过了。他的答案只有三个字:不知道。  
中华民族历来坚持“以德治国”。官员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佼佼者和社会秩序的管理者,“德才兼备”是起码要求。关于“德”、“才”与人的“品位”,我认为:无德无才是“废品”,有德无才是“次品”,德才兼备是“正品”,大德大才是“精品”,无德有才是“危险品”。无数事实足以说明“此言不谬”。“诚实守信”是“德”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一个要求上进、有远大抱负的官员,应是诚信的倡导者、实践者和维护者。再进一步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尤其需要大力提倡老老实实的为官之道。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诚信经济,没有官员的诚信,就没有政府的诚信,当然,也就很难建成诚信为基的市场经济。从这个角度讲,官员的诚信,不仅仅是个人自身发展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page]
加强各级政府官员的诚信建设,有一个自律与他律的问题。
他律,就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干部队伍的诚信考核机制。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务员诚实守信、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和讲实话、讲真理、报实情之类的要求,坚决把住“入口”,将不讲诚信的人“据之门外”;严格考核,将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诚信缺失”的人,给予严厉的警诫、处分、制裁,直至清除。
自律,就是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正确处理“做官”与“做人”,“做官”与“做事”的关系,处理好“为人民服务”与“为人民币服务”、“为人民公仆服务(小公仆为大公仆服务)”的关系,自觉地真正地实践“三个代表”,一切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最高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样的官员队伍,就会把“诚信”作为自己的“为官之道”和“为人之本”。
有了这样的干部队伍,政府诚信建设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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