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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3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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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原为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一种实现公众电话网用户智能业务触发方法”(以下简称SHLR)专利申请复审决定书,复审决定书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8日作出的驳回决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向人民法院起诉, SHLR就此丧失获得专利权资格。现就SHLR丧失获得专利权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SHLR申请专利失败教训,供技术研发部门借鉴参考。

   一、SHLR技术研发中未约定保密事项,埋下专利申请失败隐患

  约在2003年11月至2005年5月期间,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网络发展部、省公司建设部、泉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北京研究院、中兴公司、华为公司、上海贝尔公司和富士通公司等单位联合在泉州本地网开展一项基于固网变革的技术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技术成果,符合国家对专利申请的要求。但合作研发单位中的一名技术人员将SHLR研发成果的整套技术资料提供给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的一名员工,以便其在做硕士论文的时候参考,从而埋下了SHLR申请专利失败的隐患。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SHLR研发成果是一项新的技术,其特征就在于它 尚未为公众所知晓,只为研发团队中对于发明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所知晓,不会构成专利法上的公开。如果被研发团队以外的人所知,则不能成为新的技术。当SHLR研发成果的整套技术资料提供给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的这名员工后,这名员工虽属电信行业,但不是SHLR研发人员这一特定人,所以,不论这名员工是否阅读,是否理解掌握SHLR研发成果,都会破坏SHLR研发成果是新技术的状况,从而导致SHLR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不成功。

  二、非发明人申请日前公开SHLR技术,是SHLR申请专利失败的根本原因

  2005年6月,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委托深圳的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向国家进行专利申请,2009年5月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理由是SHLR研发成果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和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SHLR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2005年5月31日,《广东通信技术》杂志刊登的《固网的革命-引入SHLR技术的引入和发展》文章。文章的作者,正是从合作研发单位技术人员手中获取SHLR研发成果的整套技术资料的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员工。

  文章作者顾虑比较多,不愿意配合,最终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1年作出复审决定书,维持2009年驳回决定,理由仍然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三、做好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三点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好职务发明创造的关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人有获得奖励和报酬,以及在申请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企业应当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并保障员工在职务发明中所拥有的权利。

  二是明晰合作研发时,谁拥有技术成果的专利申报权。正如文中所述SHLR技术研发一样,有的技术研发项目,会涉及两家以上的合作研发单位,在洽谈研发项目时就要明确,当研发取得成果后,是由一个单位拥有专利申报权还是两家以上单位共同拥有专利申报权,并把专利申报权的内容写入合作合同,以免事后因专利申报的问题产生纠纷。

  三是建立基于技术研发的保密的制度。一项研发所取得的技术或方案能不能获得专利权,关键要看它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比较,是否具有创造性,如果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就不是现有技术,就能够获得专利。而当研发技术在专利申请前没有进行保密,被研发人员以外的人员知悉,就失去了该技术的新颖性,就成为了现有技术,就不能够获得专利。SHLR技术申请专利的失败,也正是研发人员私自将该技术在申请专利前交给非研发人员,使SHLR技术成为现有技术,没有新颖性,失去创造性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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