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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1-1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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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良性竞争,共同繁荣成长,但是市场大了,难免存在浑水摸鱼的行为,以不正当的手段去竞争,市场瞬息万变,这些不正当行为也有了变化,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都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

  1、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又称假冒或欺骗性交易行为。

  行为种类(混淆对象):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此处不要求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傍名人,蹭流量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商业贿赂行为

  贿赂的对象: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这里不一定是单位或机构,贿赂单位或机构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构成商业贿赂的标准:除支付方和接收方都要如实入账以外,其他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一方未入账,入错账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

  员工的贿赂行为推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举证反例,这里举证责任倒置。

  3、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网络水军,组织者可能构成非法 经营罪)。

  注意:极限性用语不可以使用,如:首个、最、第一。。。等。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求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性),对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再要求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供货渠道、尚未公布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直接非法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间接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 前项 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情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应知情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累计不算、多次抽奖不算)。

  6、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必须是经营者,新闻媒体、自己编造 等不算);

  行为方式: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和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不能说只要没有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就不构成诋毁商誉,还包括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

  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诋毁行为指向的对象:不要求指名道姓,与特定主体相联系即可。

  7、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表现为三种: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例如:百度诉搜狗“强制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例如:360和金山)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例如:淘宝和微信的不兼容,没有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监督检查措施:入场检查;查询;复制;查封扣押有关财物;查询银行账户。

  注意:只有采取查封、扣押、查询措施的,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列举了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如下行为,即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同时,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是什么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利益,自此,消费者亦可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2、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有变化。

  无论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还是企业名称、姓名、域名主体等商业标识,均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即可。而旧法,尤其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要求是知名且特有,据此观察,保护标准降低。

  3、公司招聘新员工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新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公司对于新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即秘密性、商业性及保密性。

  4、添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5、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定赔偿作出新规定。

  6、侵权者不自行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等相关法律知识。需要注意的是,商家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避免发生这些行为,否则的话会给自身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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