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身边,著作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当我们对一件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的话,我们对这件作品享有多方面的权利。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身边出现了许多了著作权侵权案件。那么,小米承认抄袭作品,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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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米承认抄袭作品”最新消息
小米承认未经允许用艺术家作品营销 已开除相关员工,据媒体报道,小米被指剽窃一名3D艺术家的三件作品,并将三件作品杂糅成新作品,以在西班牙推广公司的设备。
而小米公司已经承认,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一位艺术家的作品来营销自己的产品。
为此,小米已经解雇了负有责任的员工。
对此小米表示,将强化公司内部审批艺术作品的流程,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同时,小米已经向塔卡表达了歉意。而且,小米网站已经将塔卡的作品删除。
二、小米承认抄袭作品,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三、客体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征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护对象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小米承认抄袭作品,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于著作权的侵权的认定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大家如果存在其他的问题,也可以继续关注我们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