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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炉》数字版权之争看归属乱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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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贾平凹因为新作《古炉》的数字版权争端,再次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对于该书的数字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网易、贾平凹各执一词。据报道,法院已经受理了人文社对网易的起诉。一时间,《古炉》数字版权到底控制在谁手中?人文社是否有权起诉网易?贾平凹是否有权将数字版权授予网易?网易获得的数字版权授权是否有效?真的是贾平凹将数字版权“一女二嫁”了吗?《古炉》数字版权归属乱象,令读者莫衷一是,如坠五里云雾。其实,这场纠纷暴露了目前火热的数字出版过程中,作家、出版社和网络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以及行业规范管理问题。

图书出版合同中 要明确数字版权的归属

据媒体报道,网易读书与贾平凹签署了《作品数字化版权独家使用协议》。网友可以免费阅读部分内容,然后就需要付费了。人文社称,2008年12月与贾平凹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拥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该作品的数字化制品及网络版的版权”。因此,人文社理直气壮地起诉了网易。

按照著作权法,作者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后,该作品的版权(包括数字版权)归作者享有。但作者将作品交由出版社出版时,数字版权是否许可或转让给出版社,不是一厢情愿的事,要看双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的约定。因此出版社不能因为对作品进行了策划、编辑加工、营销、发行、版式设计等工作,就想当然或者变相甚至要挟作者将数字版权授予出版社。当然,如果出版社拥有运作数字版权的能力和经验,是可以想办法说服作者授权的,否则,就算出版社说得天花乱坠,作者也不会授权。因此,作家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清楚数字版权的归属。笔者认为,如果作者拥有版权和网络的相关知识,自己或有经纪人能运作数字版权的,就要自己保留,不授予出版社,这样可以把握主动权。

理顺作者与出版社的 数字版权关系

如何理顺作者与出版社的数字版权关系,首先是出版社在作品数字版权中的定位问题:既可能会成为数字版权的著作权人(作者将数字版权转让给出版社),也可能成为数字版权的代理人(作者将数字版权附条件地许可出版社)。但大多数情况下,出版社应该定位于数字版权代理人的角色,明确与作者的委托关系,并保证作者的数字版权收益。因此,作者在与文化公司、出版社、数字出版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数字版权约定清楚,而且这种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

众所周知,数字版权、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权、网络版权等均不属于法律术语,顶多属于行业用语,一旦产生纠纷,就这些概念的解释非常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合同必须明确授予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一概应使用规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表述。此外,作品的使用条件与结算,包括预付版权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等,日后收益的保障等也应约定清楚。只有合同条款约定符合法律,才能有效,否则所谓的“数字版权”依然属于作者。就《古炉》这本书的数字版权之争,如果人文社在图书出版合同中仅仅约定拥有“数字化制品及网络版的版权”,而没有其他具体的版权费条款,恐怕法院很难认定这是一份有效的授权。

实践中,笔者不建议数字出版商取得专有或独家的数字版权,因为这样做对权利人和产业界都不利,容易造成资源垄断和权利人利益受损。另外,尽管数字出版发展很快,但在我国仍然处于新兴出版业态、新兴行业,商业模式、赢利模式和市场监管等都在探索阶段,而且个人也无法掌握和控制这些情况。因此,依靠专业的经纪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既现实又可行的方式,由一个组织出面洽谈版权授权和维权,会大大降低数字出版的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传播效率,有利于规范市场。

推荐图书出版合同范本 非常必要

目前,出版社采用的图书出版合同大都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公布的范本,很多出版社还加入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而对作者往往宣称这是国家规定的格式合同,个人不得修改,很多作者就稀里糊涂签字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的签字很难认定是自己意思的真实体现。无论是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作者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都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为了减少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法律纠纷,降低双方的法律风险,规范行业管理,为作品的传播创造合法、公正的环境,由政府有关部门仿照工商部门推荐各种格式合同的做法,根据现实的社会需要,向全行业推荐图书出版合同范本和数字版权授权示范条款,并作权威解释说明,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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