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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法修改可能导致音乐家和唱片公司大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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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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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纽约时报记者Larry Rohter在报道文章“唱片业备战艺术家的歌曲权利之争”中参考了1978年1月1日生效的美国《1976年版权法》,该法允许作家(或其继承人)在转让版权35年后将其权利收回。Rohter写道:在转让权利35年后,音乐家以及其他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终止权,即只要提前两年申请,他们便可在(转让版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35年后将版权收回。1978年的唱片便成了此条款权限范围内的第一批作品。接着就是1979年的流行歌曲,包括老鹰乐队的“长跑”(The Long Run)以及唐娜桑玛的“坏女孩”(Bad Girls)。随着时间的推进,其他重要唱片也会达到35年的期限。”

   由于1978年的唱片在2013年时就届满35年,并且“收回”申请要提前两年提交,故今年就是艺术家们提交“版权终止”申请之年。

   针对上述问题,Rohter引用了音乐人和音乐产业两方的观点。据悉,此举很可能会削弱唱片公司最具价值的目录资产。老鹰乐队的主唱、曲作者以及鼓手Don Henley(他同时也是音乐人权利团体“唱片艺术家联盟”的成员)说道:“就你提及的这些重大举措而言,唱片产业依靠这些原始拷贝获得了巨大的财富,这比艺术家本身获得的财富要多得多。故存在一个公平对等的问题。”

   但另一方面,美国唱片业协会的Steven Marks 对记者Rohter说道:“我们相信终止权对很多唱片不适用。”Marks认为歌曲和专辑是“职务作品”的范畴。当艺术家们开始试着要回他们歌曲的权利时,模糊的著作权修订案无疑会导致大量的诉讼。唱片学院在华盛顿的代表Daryl Friedman希望艺术家们通过协商而非打官司达成共识。但诸如此类的协商尚未展开,律师预计终止权纠纷还是要在法庭上解决。

  这将把20世纪80年末的流行歌曲卷入一场重大的法律混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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