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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卫生出版社与焦勇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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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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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卫生出版社与焦勇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02 14: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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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莱中知初字第6号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住所地北京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0001580-8。

 法定代表人胡国臣,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吉江。

 委托代理人邓锡敏。

 被告焦勇。

 案由: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与焦勇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焦勇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5000元,于2009年11月25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焦勇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原告赔偿款,则被告焦勇按照10000元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

 三、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焦勇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 吴峰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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