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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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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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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20 12:31:33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94号

 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马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伟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晓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卞建华,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650元。

 审 判 长 郑军欢

 代理审判员 章立萍

 代理审判员 徐燕华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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