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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德伟诉被告上海美申环境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人身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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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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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汤德伟诉被告上海美申环境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人身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11-22 15:09:07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76号

 原告汤德伟。

 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申环境设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涤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德伟诉被告上海美申环境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年10月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德伟撤回对被告上海美申环境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汤德伟减半负担人民币400元。

 审 判 长 郑军欢

 代理审判员 徐燕华

 代理审判员 章立萍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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