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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三明市科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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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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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三明市科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提交日期:

 2009-08-04 15:25:10

 福建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三民初字第24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6142607-3。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春贤,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科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二路杜鹃新村18幢一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0536664-3。

 法定代表人庄承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加钱,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网络经理,住福建省大田县前坪乡黎明村8号。身份证号码350402198108230010。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科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迟建文

 审 判 员 孙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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