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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嘉星苑网吧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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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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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嘉星苑网吧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1 11:14:40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武知初字第191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嘉星苑网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熊家咀27号。

 负责人蒋迹云,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大沙湖农场大市场南街3号,身份证号码421083197512155914。

 案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08年12月19日,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武汉嘉星苑网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星苑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内播放影片《见龙卸甲》。原告网尚公司认为,其经受让取得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使用权,被告嘉星苑公司在未经原告网尚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局域网内传播涉案影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网尚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原告网尚公司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武汉嘉星苑网吧服务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00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2500元,剩余款项5000元于2009年8月15日前支付完毕;

 二、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武汉嘉星苑网吧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得再就(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888号公证书公证的事实向被告武汉嘉星苑网吧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自2009年6月30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起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要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孙文清

 审 判 员 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 魏 兰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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