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3 19:36
人浏览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2 14:58:15

 云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昆知民初字第52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鲍杰夫(JEFFREY BEYL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芳,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陆家社区居委会邬大村居民小组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6.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代理审判员 徐 群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人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