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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济导报转载作品不当配文插图破坏作品完整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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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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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05年10月27日,城市经济导报社在《城市经济导报》学习版上转发了原告黄世江的科研论文《我国高职院校发展基本问题及辩证思考》(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发展》)部分内容,其中《编者按语》载明:“已光荣升格为省级重点技工院校的汽车学院,该如何将高等教育和独具特色的汽车职业特征有机地统一起来,如何将教学管理和创业经营统一起来……本报摘要刊登黄世江文章,希望认真学习研究,进而在全院形成一个争学理论争讲奉献,争居上游的良好氛围”。在转载文章文字内容中配有插图和文字:金穗汽车学院参加运动会的照片,以及“在西安市十三届运动会上,金穗团队的精彩亮相吸引了古城万千观众的眼球”的文字。2005年12月2日,城市经济导报社将200元稿费汇给原告,原告拒收。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城市经济导报社和汽车学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西安日报社对城市经济导报社应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责任。城市经济导报社辩称其是合法载编原告的作品,配发的图片是报社记者原来拍摄的,报社与汽车学院不存在广告法律关系;汽车学院否认涉及的图片由其提供。西安日报社认为城市经济导报社具有法人资格,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城市经济导报社转载《高职院校发展》一文的部分内容时,已注明作者姓名,向原告支付了使用费,不构成对原告作品修改权的侵犯。但所加注的《编者按语》和插图及其文字,形式上是为学习研究目的而转载;但从作品的外部表现形式上看已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西安日报社与城市经济导报社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判决:城市经济导报社、汽车学院向黄世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是利用他人作品进行软广告宣传,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和如何界定作品完整权的内涵。

  一、关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是指当某一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以后,其他报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转载和摘编,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据此报刊法定许可应符合的条件是:1、使用的对象只能是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即“二次使用作品”;2、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权利;3、转载或摘编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城市经济导报社转摘原告作品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范畴。

  二、关于经济导报社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问题。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著作权人一项权利的两个方面,是作品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容完整的统一。通常认为二者是同一种权利的正反两个面。从正面上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说,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增删或歪曲自己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城市经济导报社从原告作品中摘取了部分内容,符合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的规定,此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作品修改权的侵犯。但城市经济导报社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完整权,是本案焦点所在。《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有权反对任何人对其作品所进行的,有损于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由此说明,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仅禁止对作品里面形式的改变,如内容改变;也包括禁止对作品外部表达形式上的改变,如不当的增加插图;该权利还及于作品的使用环境,任何添加和删减都不得有损于作者的声誉。
  
  本案城市经济导报社在转载原告作品时,形式上是在学习版上刊登,是为学习研究目的而转载;但从转载作品的外部表现形式上看已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同时易使读者将争讼之作品的写作目的与宣传汽车学院联系在一起,暗含广告宣传的目的,进而影响了作品的学术价值,有损于作者的声誉。而汽车学院在文章中将自己的配图用于原告作品中,借助软广告的形式扩大影响度,可以推定二被告在发表诉争作品时,增加的不当编者按语和添加插图主观上均有过错,共同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记者孙海龙、姚建军、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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