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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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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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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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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一种以已有作品或已有作品的片断(包括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公有领域的作品)为基础再创作的作品,主要是将已有作品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而形成。

  笔者认为汇编作品是对已有作品或已有作品片断的选择、编排,不包括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材料的选择、编排。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归为汇编作品。笔者的观点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材料的选择、编排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原创行为,创作出的作品是原创作品。这些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材料是进行原创作品创作时使用的素材。因此在本论文中讨论的汇编作品是对已有作品或已有作品片断的选择、编排。

  2.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判断

  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原因是,汇编作品在体系构成、排列设计、内容取舍或组合上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汇编产生独创性作品,但并非必然产生独创性作品,而是否会产生独创性主要取决于对材料的选择、编排是否具有创造性。具有创造性的选择、编排方式使得汇编作品具有了独创性。判断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就是判断选择、编排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

  如何判断选择、编排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对选择、编排方式的创造性要求并不是要求这种方式是一种创新的或出人意料的方式,但也不是太机械和常规的方式。“任何一种劳动一旦让机械方式成为了决定的因素后,就会失去了所有的创造性,失去了生命力。”诸如按照字母顺序、地理位置、年代顺序选择、编排汇编作品的方式,或是机械形成的方式,或是已形成惯例的方式,均不具有创造性。

  判断选择、编排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不可避免具有主观性。但还是有以下标准可遵循:(1)所有可供选择的选择、编排方式的数量。当可供选择的方式只有有限的一、二种时,不能判定这样的方式具有创造性。若认为这样的方式具有创造性,就是允许汇编者垄断仅有的几种表达。(2)是否存在限制某些方式使用的外部因素。当某一领域的汇编作品的选择、编排方式已形成一个固定的标准或行业标准时,行业标准的要求限制了一些方式的使用,但同时符合行业标准的方式也不具有创造性。(3)是否已成为普通的、普遍的选择、编排方式。普遍使用的惯常选择、编排方式不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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