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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和作品有区别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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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说著作和作品都是创造者的劳动所得,但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作品有很多类型且能够分类,而著作一般就是创造性的文章。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著作和作品有区别吗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著作和作品有区别吗

  1、著作专指创造性的文章,有时也指某些人的发明成果。

  2、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3、作品包括的种类有很多,如小说,诗词,美术,雕塑,音乐,摄影影视,戏剧等等。

  二、著作权纠纷案情介绍

  王锡麟系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概论》一书第七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第八章“知识产权的纠纷及其处理”两章的作者。1999年8月,王锡麟在上海朝霞图书经营部(下称朝霞经营部)购买一部《知识产权纠纷与处理实用全书》(下称《实用全书》)。王锡麟发现由专利文献出版社(下称出版社)出版、丁文召担任主编的《实用全书》第三章“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和第五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剽窃、抄袭了《知识产权概论》一书中原告王锡麟享有著作权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的内容,总共剽窃、抄袭约4.1万余字,遂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以前著作权侵权赔偿额主要根据版税或法定赔偿的标准确定。本案尝试运用一种新的赔偿标准,就是借鉴国家版权局关于美术作品的赔偿标准之一,即依照著作权人应得稿酬的2至5倍的标准确定。这种标准的合理性在于惩罚性质明显,计算和操作便利,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于本案侵权情节严重,在适用时按最高稿酬5倍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以往交通费、住宿费及律师费等一般不予支持。经常出现著作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造成追索侵权的成本过高,助长了侵权气焰。本案除按上述第1条标准赔偿外,还支持了著作权人王锡麟交通费、购书费等其他合理的实际支出费用。这就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切实、充分的赔偿,鼓励著作权人积极依靠法律手段主张权利,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给予民事制裁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民事制裁手段惩治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并不多。如何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制裁权力达到惩治目的是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本案鉴于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权情节恶劣,而且被告出版社和被告黄寺书店始终不向法院提供主编及其作者的身份情况,法院对被告出版社和被告黄寺书店分别作出了4万元的民事制裁。通过制裁手段,使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受到教育和警戒,以免类似情况的再度发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著作和作品有区别吗的相关内容。不管是著作还是作品一旦有了版权就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都是属于知识产权。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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