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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能有多少合伙人?
法律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帮助他人开设亚马逊商店代理营业执照的风险是什么?
法律分析:帮别人办理营业执照的风险主要是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营业执照是可以代办的,但是在代办的时候最好有书面的委托协议作为将来维权的法律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多久才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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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我的名义开具发票,违法吗?
您好,公司以我的名义开具发票,违法吗?
你好,想问一下,我们是公司,需要一个律师来审合同,你们是怎么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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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转走公司的钱属于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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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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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对方公司,法院一直说找不到对方公司的公司账户该怎么办
您好,法院执行对方公司,法院一直说找不到对方公司的公司账户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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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将房屋出售给亲属并再次转卖配偶能否起诉要回卖房款
50%的份额归李先生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北京F公司为李先生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5年3月21日,李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案外人李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母,价格367万元。2010年7月19日,李母与齐小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100万元出售给齐小姐。2010年7月21日,李母收到房款110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齐小姐。2012年赵女士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作出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赵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母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S号判决书(以下简称S号判决书),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该判决还认定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以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的离婚诉讼中解决。2017年,李先生与赵女士经西城法院F号判决书(以下简称F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但未对上述1100万元财产进行处理。现赵女士已将S号判决书所涉1100万元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认为前述债权有其50%的份额,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女士辩称,S号判决书及F号判决书本身并未确认李先生有权获得1100万元的债权。李先生婚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应该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上述1100万元债权应全部归赵女士所有。法院查明李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1月8日,李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5年3月21日,一号房屋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2年,赵女士将李先生与李母(系李先生之母)诉至法院,以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判决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以367万元将房屋过户至李母名下,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李先生与李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过房屋价款,故判决李母与李先生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与李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同时查明,李母于2011年将一号房屋出卖并过户给齐小姐。2013年,赵女士向李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李先生为第三人。赵女士以李母与李先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李母与李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赵女士作为一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李母与齐小姐的交易价格为依据向出售房屋的最终受益方李母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指出,赵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F号判决书判决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未就上述1100万元债权做出处理。该判决书载明,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21日,李先生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7年,赵女士与李先生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赵女士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1091条及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的原则,李先生有转移财产、吸毒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李先生辩称吸毒被劳动教养并不属于法定的少分财产的理由,也不是双方离婚的理由,购买一号房屋时赵女士并没有出资,买卖行为发生在2010年,并不是离婚时,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先生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裁判结果一、确认李先生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S号判决书第一项案外人李母应向赵女士支付1100万元的债权享有40%的份额;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出卖利益应属于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所有。现李先生就一号房屋产生的1100万元债权主张确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对该笔债权的具体份额,因李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转卖其母李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李母向赵女士支付的1100万元债权,赵女士享有60%的份额,李先生享有40%的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伊春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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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购房后开发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以2800398.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计算,至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修复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5日,我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77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A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向我交付了涉案房屋。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协助我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是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涉案房屋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家人的安全使用,并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我多次与A公司沟通,但A公司始终拒绝办理。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及时判决。被告辩称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某玲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系赵某玲在购买房屋时没有真实申报相关的材料,根据赵某玲提供的材料,其在购买房屋时系离婚状态,并且有一个孩子,但是其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时家庭成员只填写了1个人,并没有披露孩子,导致我公司在给赵某玲办房产证时不动产中心拒绝为赵某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公司无须向赵某玲支付任何的违约金,且赵某玲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损失,因赵某玲自始至终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情况,赵某玲的该项诉讼请求应该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其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权利以及该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查明2012年5月15日,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201.3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7万元。同时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2012年6月30日,A公司向赵某玲交付了涉案房屋,但赵某玲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另查明,2012年5月15日,A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为赵某玲申报了购房资格审核,在《家庭购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信息”一栏仅填写了赵某玲一人,赵某玲本人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并按手印;A公司在“填报机构”处签章。2018年2月12日,A公司持办证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材料时,发现赵某玲在购房资格审核时漏报了其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故其房屋转移过户的登记申请被驳回。经查,2012年4月13日,赵某玲与秦某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生于2010年4月7日,归女方抚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预售房屋买受人购房资格审核的程序为,商品房预售时,由开发商就买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之后通过特定的网络系统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审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介绍了漏审未成年子女的救济方法,即由开发商通过电子邮箱向市住建委补充材料,对购房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A公司亦未按照该程序为赵某玲申请重新审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做了相关工作。2021年2月,本院向市住建委发送咨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是否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市住建委回复我院:依据《咨询函》所附材料,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为本市户籍,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其女1人。如按上述内容申请,赵某玲、张一家庭在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玲主张A公司交付给其的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质量问题,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本院进行鉴定,涉案房屋原有质量问题现均已修复,现场已不存在。就上述情况,本院向赵某玲进行了释明,赵某玲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鉴定。但依然要求A公司就其修复损失进行赔偿。其陈述称,其于2016年发现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下沉的质量问题,当时与物业公司进行过沟通。赵某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了其邻居杨某出庭作证,杨某向本院陈述称,其所住房屋与赵某玲购买的房屋属同一排,2016年雨季的时候,该排房屋均有进水现象,她曾到过赵某玲家看过,赵某玲家地面有凹陷的情况。赵某玲陈述称其于2012年6月接收房屋后就进行了装修,2013年年初装修完毕开始入住。赵某玲认可其就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已自行修复。裁判结果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玲办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二、驳回原告赵某玲的其它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赵某玲请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赵某玲要求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三、赵某玲要求的房屋质量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关于办证。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赵某玲在资格审核时漏报了未成年子女,但经法院函询市住建委,赵某玲在补充填报未成年人子女信息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A公司虽有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向赵某玲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赵某玲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玲可于违约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关于房屋质量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玲主张涉案房屋地下室存在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严重质量问题,但其已自行对地下室地面进行了修复,现场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称照片反映的问题系在雨季经雨水倒灌后发现,且在发现该问题前赵某玲已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故赵某玲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照片反映的问题系房屋交付时即存在的房屋结构本身的问题,赵某玲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损失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伊春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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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类型企图逃避债务,还需要承担责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王某租赁某公司的商铺经营炸鸡店,于2022年10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8月10日,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因未及时缴纳该商铺电费,导致王某的商铺被断电,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与原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某公司,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系属不适格。【法院审理】某公司系于2022年7月29日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被告刘某。2023年7月26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刘某的母亲杨某,公司的经营主体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杨某入股成为该公司新股东。
伊春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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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风险有哪些
对注册资本数额有所降低,但注册资本仍然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2.收购方在决定收购前,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特别是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此外,还需注意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的情况。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3.收购方需要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构成、股权配置以及资产担保等情况。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比例、货币出资的比例以及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情况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审查。4.目标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方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二、资产收购注意事项在进行资产收购时,注册资本的审查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1.收购方应该明确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并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的情况。2.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以及不良资产等。通过审查这些资产,收购方可以更好地预测目标公司未来的运营能力,并合理评估其价值。三、财务会计风险防范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也是资产收购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1.许多公司可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或者存在不规范、不详细的财会制度。这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2.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应对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并客观合理地评定其价值。3.可以聘请专门的财务顾问或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来协助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并在法律和财务方面提供综合指导。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资产收购时,需要充分了解并防范可能面临的风险,特别是财务会计和资产方面的风险。通过事先了解这些风险的详细情况,企业可以在风险产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在资产收购中,了解风险只是第一步,如何防范和应对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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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可以担任几个公司的法人
了解法人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吧!一、一个人可以担任几个公司的法人法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依法授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1.虽然公司的股东可能有多位,但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个。2.一个人可以同时担任两家或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禁止。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再作为股东投资设立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参与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同时也要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5.虽然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二、法人在公司中的角色法人,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1.在公司结构中,法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股东或经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进行登记。2.法人不仅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3.当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其代理人。三、公司法人相关的法律依据关于公司法人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公司法》进行。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2.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还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综上所述,一个人可以担任多家公司的法人,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的结构中,法人可以担任董事、股东或经理等职位,但在担任董事时,需要指定代理人来代表其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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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名字怎么注册
容和文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一、注册公司名字怎么注册注册公司名字按以下流程注册:1.名称预先核准:通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者前往现场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现在许多地区支持在线提交,例如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网上核名。2.提交材料:提交包含拟设立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内容的申请表格,以及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资料。3.审核过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公司名称进行审核,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重名、禁用词汇等情况。4.结果反馈:审核通过后,会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意味着您可以在有效期内使用该名称办理后续的公司注册手续。5.正式注册: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公司注册流程继续完成其他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等。二、注册公司名字要求法律快车提醒您,注册公司名称应满足以下要求:1.名称构成:公司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2.法律禁止内容: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3.法律要求: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4.特定要求:(1)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2)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3)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4)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5.其他。三、注册公司名字后还能更改吗公司名字注册后还能更改,但刚注册的公司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公司名称变更。有以下原因,注册公司一年内能够变更公司名称:1.主营业务发生改变,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变更;2.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更;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要求变更公司名称;4.因名称侵权或与其它同一行政区域内核准的企业名称相似被责令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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