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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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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律师-慕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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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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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您解续下永泰能源可以起诉它吗?我一块六毛多含融资买入230万胶,好今到了一元附近面临面值退市,至今损失惨重可以告它吗
股民索赔主要依据是《民法典》、《证券法》、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目前这支股票暂未看到报名。如果需要查询,可以来电。
荆华律师 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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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代持股东风险
法律分析:代持股份的风险: 1、实际投资者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收益并不等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在一般股权持有关系中,实际投资者在幕后,名义股东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很可能侵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 3、名义股东也存在风险,如: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追缴的,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不能以非实际投资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关于公司股东风险承担问题的
公司股东风险应按下列方式来承担: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当股东违法违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造成公司或者其他自然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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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继承人争房产,杨律师暖心调解,房屋圆满过户!
个小家庭的生活平淡温馨。随着时间流逝,眼见哥哥姐姐各自成家后搬走居住,小儿子王先生没有搬家,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王家父亲早年为了家庭不分昼夜地拼搏,积劳成疾,心脏出现问题。2000年去世,随后王家母亲带着子女对居住的房屋做了继承公证,在公证书中明确认定,王先生、王大姐、王大哥和王小妹放弃了房屋的继承权,房屋归王家母亲一人继承。父亲去世后,王先生和母亲一起居住在这个房子里,王先生一直悉心照料母亲,饮食起居无不上心。王家母亲感动于儿子的日夜付出,她在2016年办理了公证遗嘱,明确自己百年之后,房屋由王先生单独继承。2024年年初,王家母亲去世,此时王家的四个子女中,王大姐和王大哥先于母亲去世,只剩下王小妹,现在王小妹已定居美国,母亲葬礼结束后,王先生找到了王大姐家的女儿和王大哥家的儿子商量办理房屋继承。王先生本以为会很顺利,可是他多次联系后,被二人含糊拖延,侄子甚至还说出“我不知道这事儿,再说了我小姑也要配合你,叔叔你为什么不先找她商量”这样的话作为借口。逐渐,叔侄感情降至冰点。无奈之下,王先生委托了杨律师代理解决这起纠纷。02.调解过程与王先生充分沟通过后,杨律师了解到本案症结所在:原因是王先生和他的侄子、侄女并无感情,所以每次提及办理房屋过户时,二人均找借口推脱。杨律师本着家和万事兴的原则,建议王先生选择调解,一是可以帮助王先生化解亲情矛盾,重归于好;二是快速推进王先生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继承类案件涉及到的证据较多,杨律师做了大量调查工作。调查当事人及过世亲人关系,其中包括王家父亲、大姐和大哥等家庭关系和死亡证明等多种手续,就连母亲最初做的公证继承手续,也需要全部调取。杨律师大量收集证据整合材料后,代理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先生依法继承案涉房屋,被告王小妹、侄子和侄女三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03.调解结果最终,在杨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王家侄女和侄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他们终于愿意配合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结束不久,王先生特地给杨律师发消息表达感谢。“房屋过户已经在办了,我跟侄子侄女心平气和地谈了一次话,我们的关系总算得到缓解,谢谢律师。”杨律师不仅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更是于情于理、以心换心,帮助委托人一家的感情破冰回暖。04.律师说案在这场继承纠纷中,亲情曾一度面临严峻考验,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叔侄三人终于释怀,事情以拥抱收尾。首先,系争议房屋是由王家父亲出资购买,应当属于王家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王家父亲去世后,王家母亲做了继承公证手续,该房屋性质发生转变,成为王家母亲一人所有。其次,王家母亲生前立下遗嘱,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本人至公证机关所立最后遗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7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依该规定,经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无须再举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最后,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继承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款及规定,更因为家庭关系的纷繁复杂、经济利益的纠葛、传统观念的束缚等多重因素相互交织。建议找专业律师处理,避免权益受损。
佳木斯律师-杨志峥律师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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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为争遗产,女婿岳母对簿公堂,杨律师另辟蹊径助其顺利继承!
利益分配时,情感与法律的界限变得复杂而微妙。这场纠纷不仅考验了亲情,也凸显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在家庭事务中不可忽视的作用。01.案情简介王先生和杜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1年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王先生单位房屋一套,登记在杜女士名下,夫妻俩只有一个独生子小张。杜女士因长期患病,需持服用药物,为了避免自己过世后房产发生纠纷,在2019年,她便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全部遗产包括这套房屋,均由其丈夫王先生继承。2021年冬季,妻子因病去世。王先生悲痛不已,直到2023年才开始着手处理她的遗产。但因为岳母身体状况不好,现和她的小儿子共同生活。为了办理房屋继承,王先生去探望岳母单女士,说起朝阳房屋过户的事情时,单女士还没表态,她的小儿子对王先生说“我妈年纪大了,这事儿不要和她商量,你一提到我姐,我妈会伤心,这事儿以后再说吧!”心灰意冷的王先生,费劲了口舌,却还是得不到解决,也不想再和岳母发生争执,于是找到了杨律师寻求帮助。02.办案经过杨律师接案后,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进行了研判。律师表示,如果进行诉讼,则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全体继承人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要一并参加开庭。而王先生的岳母已有100岁高龄,诉讼中可能会因体力不支无法出庭,而其子女作为代理表示不参与诉讼。然而,对王先生来说,这种情况不算障碍。因为与其他继承纠纷案不同,本案可以首先确定的是,已经去世的杜女士所持有的遗嘱是她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且合法有效,王先生可以确定继承涉案房屋。不出庭的岳母单女士无法阻止案件的进行,法院可以通过缺席或公告程序进行判决,由此生效判决,王先生即可以在与岳母不产生任何争议的情况下,主张享有房屋的100%份额。王先生对杨律师提供的这一途径表示认可,在诉讼中,岳母单女士果然如杨律师预测的那般,未出庭、未质证。杨律师代表当事人发表了专业的法律意见。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杜女士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对其遗产处理有关事宜进行了安排。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故应为合法有效。现杜女士据该遗嘱要求涉案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由丈夫王先生继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得到法院的支持。03.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杨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中属于杜女士的份额由王先生继承,涉案房屋归王先生个人所有。上诉期满后,岳母单女士未提起上诉,王先生的困境终于得以解决。王先生对杨律师在案件中另辟蹊径的努力心怀感激,感谢他为案件的顺利解决所做出的不懈努力,称赞“非常幸运地遇到了专业、负责的杨律师”。04.律师说案这起继承案不仅是一场继承纠纷,更是一场关于家庭利益和情感的交割。首先,王先生与岳母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十分和睦,无论是逢年过节还是日常寒暄,彼此之间始终保持着亲密的互动和关怀。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案件不仅关乎法律问题,也牵涉到家人之间的感情和相互理解。因此,案件的顺利结案,不仅解除了张先生的困境,也维护了家人之间的和谐与温情。其次,我们常常提到“息诉止纷”,倡导以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但在某些情况下,诉讼确实是最有效、最有力的维权手段。这起案件提醒我们,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或家庭纠纷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不仅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为案件提供更清晰的解决思路。
佳木斯律师-杨志峥律师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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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购房后房屋登记人配偶拒售,解除合同并追偿违约金
月9日,经H公司居间介绍,赵某英与吴某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因涉案房屋系吴某杰与妻子共有产权,吴某杰妻子拒绝在合同附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声明上签名,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H公司起诉赵某英、吴某杰,法院判决赵某英向H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50000元。赵某英认为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应归于吴某杰,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吴某杰支付违约金及居间服务费。二、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吴某杰向赵某英支付违约金300000元;3.判令吴某杰向赵某英支付居间服务费5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吴某杰负担。三、被告辩称吴某杰不同意赵某英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合同签订时遇到障碍,未整体签订,未实际履行,不存在违约行为。附件二共有权人同意出售声明房屋共有产权人未签字,合同未生效,且赵某英也未支付定金,不存在违约问题。2.吴某杰未与H公司建立委托关系,居间服务费应由赵某英承担。H公司未真正促成交易,赵某英支出中介费是对部分服务的支付对价。四、法院查明1.2018年1月9日,赵某英与吴某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成交价格及物品作价总计4280000元。合同签订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定金500000元,违约方须按照购房款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赔偿守约方已交纳的居间服务费用和各种损失。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合同签订当日,双方签署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但附件二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吴某杰妻子不同意签署,赵某英未按约支付定金及后续房款。3.2020年法院作出判决书,查明赵某英、吴某杰与H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赵某英应按照住宅买卖成交价格的2.2%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服务费,并应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法院认为H公司的居间服务未完全履行完毕,酌定赵某英应支付居间服务费50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英于2020年11月3日向H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50000元。4.吴某杰称涉案房屋因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买卖合同出卖,并非一房二卖。五、裁判结果1.赵某英与吴某杰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2.吴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英违约金60000元;3.驳回赵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赵某英与吴某杰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吴某杰关于因附件二未签订合同未成立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因吴某杰妻子未签署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赵某英考虑实际履行风险未按约支付定金并无不妥。现合同未实际履行且涉案房屋已再次出售,赵某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已交纳的居间服务费用等损失。考虑到赵某英已及时止损未产生较大实际损失,法院综合实际情况,酌定由吴某杰支付赵某英违约金60000元。办案心得一、合同成立的认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赵某英与吴某杰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时即已成立,吴某杰以附件二未签订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的观点未被法院采纳。这明确了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只要主要合同文本经双方签字确认,即便存在附件未完全签署的情况,合同依然可以成立。这提醒我们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合同成立的要件,不能仅仅因为某些附属文件未签署就否定合同的整体效力。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考量本案中,因涉案房屋系吴某杰与妻子共有产权,吴某杰妻子拒绝在合同附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声明上签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赵某英在这种情况下未按约支付定金及后续房款,法院认为其行为并无不妥。这体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合理考量。当出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风险时,当事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确保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三、违约责任的判定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须按照购房款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赔偿守约方已交纳的居间服务费用和各种损失。然而,法院在考虑违约责任时,并非机械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判决,而是综合考虑了实际情况。由于赵某英已及时止损未产生较大实际损失,法院酌定由吴某杰支付赵某英违约金60000元。这表明法院在判定违约责任时,会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需要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违约责任认定。四、居间服务合同的影响本案中,赵某英、吴某杰与H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对案件的处理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法院在认定居间服务费的承担问题上,依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H公司的实际服务情况进行了酌定。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不能忽视居间服务合同的作用。居间服务合同的条款可能会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居间服务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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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丈夫擅自向前妻转账近百万,现任妻子是否可以追回?
未经现任妻子的同意下,擅自向前妻转款高额抚养费,现任妻子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前妻返还?王强(化名)与刘菲(化名)曾是夫妻,育有一女。2011年1月,王强与刘菲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中婚生女儿王小妮(化名)随刘菲共同生活,双方约定,王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小妮满十八周岁,另外,王小妮的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两人分摊。2020年8月29日,王强与刘菲就王小妮的抚养费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小妮每月抚养费由原来的500元提至2500元,同时,王强需补足王小妮过去10年来的各类开支所应承担的部分,包括保姆费、医疗费、午托费、兴趣班费、补课费等,年均约5万元。2020年1月7日,王强与赵晶晶(化名)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3月5日两人组建家庭。婚后,赵晶晶发现,王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断向前妻刘菲进行大额转款,其中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3月4日两人恋爱期间转款23.12万元,婚后至2023年4月18日又转款72.17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500元以下的转款)。赵晶晶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夫妻共同商议决定,自认识以来,王强便没有固定收入,其与前妻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些转款损害自身的财产合法权益。于是,赵晶晶将前妻刘菲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自王强处所获财产并支付利息。刘菲辩称,其所获转账中有14万元是代王强偿还的借款,其余都是王强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付,自己是代女儿接收管理,并未从中获利。王强则辩称,希望能在自己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多支付一些抚养费,给女儿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晶晶的诉请主要分为两部分:关于王强与赵晶晶恋爱期间,王强向前妻刘菲的转款。赵晶晶与王强并非夫妻关系,赵晶晶通过微信向王强所转款项,已转变为王强的个人财产,所以王强向前妻刘菲转款的行为,是王强自行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赵晶晶无权干涉。同时,在此期间王强与刘菲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赵晶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协议未恶意串通形成,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刘菲于该期间自王强处所获的23.12万元转款,无需向赵晶晶返还。关于王强与赵晶晶婚姻期间,王强向前妻刘菲的转款。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本案中,王强虽然与刘菲离婚,但王强对王小妮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王强与赵晶晶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因此,王强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女儿的抚养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王强自愿提高抚养费的数额,但未经现任妻子赵晶晶同意,即向前妻刘菲转款72.17万元,即便该款项为女儿的抚养费,其金额也远远超出当地抚养费标准。刘菲代收超出部分款项的行为,侵犯赵晶晶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赵晶晶有权主张返还。鉴于王小妮在此期间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刘菲、王强的收入情况及桂林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应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为1100元/月,教育费为100元/月。此外,刘菲并未举证证明该期间女儿王小妮产生的医疗费,故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强应支付抚养费3.12万元(1200元/月×26个月),刘菲应退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此外,刘菲关于其中14万元是帮王强向他人还款的辩称,因为没有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借款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菲向原告赵晶晶返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以支持。被告刘菲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上述代偿还14万元的债权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刘菲替王强偿还了14万元个人债务,该款从刘菲收到的总款项中扣除,故改判刘菲向赵晶晶返还55.05万元并支付利息。
佳木斯律师-袁伟民律师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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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以上规定说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有专属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审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相应地,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也就是各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某些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只有这些法院才有权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无权变更管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便于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勘验核对事实和证据,便于仲裁案卷的移送。因为虽然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但当事人大都选择与争议有某种联系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给当事人带来尽可能的方便。(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因为如果不对法院进行级别上的限制,可能会使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受到损害,当事人也可能会滥用申请权。所以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类案件比较适宜。
佳木斯律师-孙心远律师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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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跑路股东要怎么办
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那么下面小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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