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籍房屋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籍房屋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府发[1998]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4-17
施行日期:1998-04-17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程序,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我市无籍房屋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为城市规划区1996年底以前竣工的各类无籍房屋。

  二、清理整顿时间为1998年4月25日至1998年8月15日。

  三、清理整顿无籍房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各类无籍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由市规划局组织规划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2、市建委根据规划验收意见,补收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工程质量验收手续,补发开工许可证;

  3、市规划局根据市建委补办手续,补办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4、市房地局产权处根据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办理产权手续。

  四、凡属本次清理整顿的无籍房屋所有人,均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土地、房屋产权产籍手续,逾期不办的,后果由无籍房屋所有人自己承担。

  五、清理无籍房屋由无籍房屋清理整顿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收费,统一办理。

  六、本通告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土地局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7,10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籍房屋的通告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