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民工职业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青海农民工职业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7-02-01
施行日期:2007-03-05
发布部门:法制网-法制日报

正文

    《青海省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督暂行办法》近日出台。

  该办法规定,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农民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等教育、培训,长期固定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建立详细的农民工身份档案。

  该办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农民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农民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职业危害事项和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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