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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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定义】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分公司的定义。分公司通常是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外设立一定的分支机构,来相对独立地承担一定生产经营任务。实践中,很多分公司可能在经营过程中对于资金调度、人事等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这并不能改变其法律地位。

  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财产属总公司所有,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自己的名称反映的是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责任,承担民事义务,而要以设立其的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实践中,分公司与子公司常常会造成混淆。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母公司持有,进而受母公司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它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子公司同其他公司一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由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出资组成)、独立的组织机构;以自己的财产和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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