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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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信息,并且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态和格式提供。同时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有些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如某些政府信息由特殊形式的载体记录,如果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能损坏政府信息本身,如年代久远的历史档案无法进行复印、影音,这时就应当考虑通过其他形式,如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给申请人,以便充分保证申请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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