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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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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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汛指挥机构的设置、组成及职责的规定。

  一、防汛指挥机构的设置。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主要有:

  第一,国务院设立的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由国务院副总理任总指挥,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其他成员由国务院所属各有关部门、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领导担任。

  第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重要江河、湖泊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目前我国已设立了黄河、长江防汛指挥机构,其他重要江河有些也已设立了类似的机构。

  二、防汛指挥机构的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职责如下:

  第一,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防汛法规,组织制定重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督促检查各地防汛计划和防汛准备,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防汛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防洪资金和防汛补助经费,负责全国重点防汛物资储备、调拨及管理,在汛期掌握水情、汛情、灾情,及时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对防汛抗洪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开展防汛抗洪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等。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命令,制定和审批所辖范围内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督促检查防汛准备和防洪工程的修复,会同有关部门安排防洪经费,储备和管理防汛物资,掌握本地区的水情、汛情、灾情,向上级提出报告和建议,发布洪水预报、警报,下达和执行防汛调度命令,组织防汛队伍,指挥防汛抢险及灾区人员安全转移,开展防汛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重要江河、湖泊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流域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职责与各级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的有关职责基本一致。

  三、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防汛抗洪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为保持防汛工作的连续性,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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