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27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2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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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残疾人开展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职业技术培训分为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目的是通过必要的训练,使残疾人掌握从事某种职业或某项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另外,残疾人所在单位也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需要注意的是,对残疾职工的岗位培训和健全职工不同,主要是传授技术的方法不一样。比如盲人的培训要用盲文,采用有声教学的方式;聋人的培训要用手语,采用形象教学的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在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和鼓励下,我国的残疾人成人文化教育正在向高层次发展,许多残疾青年通过电大、函大和自学考试等途径接受高等教育,走上了自学成才的道路。通过自学成才的残疾人的成功,比起正常人要付出更多的辛苦,所以法律要求残疾人所在政府的有关部门、所在单位以及全社会都来关心他们,为他们的发展与成才提供各种方便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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