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郑志芳律师
郑志芳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男方有严重过错,女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2011-09-16|人阅读

基本案情:

欧阳某与杜某于2006年在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在双方在各自家庭资助下在深圳购买了房屋一套,欧阳某与杜某各占50%的产权。2008年欧阳某与杜某购买小骄车一辆,价款为20万元,车辆登记在杜某的名下。

杜某生性懒惰,爱好赌博。杜某一直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杜某经常出去打麻将赌博,欧阳某苦口婆心规劝也无济于事。

杜某婚后有嫖娼行为。

杜某性格暴戾,常对欧阳某实施家庭暴力。

2008年欧阳某与杜某购买小骄车时向陈某借款9万元元,系夫妻共同债务。

诉讼策略:收集杜某有过错的证据,提成精神损害赔偿。(代理欧阳某)

诉讼结果:共同财产折价后,欧阳某多分得40万元,并获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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