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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精英律师团队成功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案

合同纠纷2012-07-31|人阅读

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上或者经营上的信息,这种信息由其特定的持有人以信息管理的方式保持其秘密性。它是其原始持有人通过通入时间、资金、劳力等所创造的发明成果。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质上是允许原始持有人对于商业秘密进行事实上的独占,以此体现对其劳动成果的承认和尊重,并鼓励人们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诚实经营、发明创造等获取竞争优势。这是我团队代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一、案情简介

R某受聘于J公司,因私设电子信箱,拷贝、抄取公司的报价分析、型号转换本等商业秘密被公司除名。R某利用其在J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国外M公司与J公司代理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私自与M公司联系,并达成其与M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代理的协议,致使J公司无法与M公司开展正常业务。R某利用其在J公司窃取的报价资料、合同、型号转换本等与J公司争夺国内客户,给J公司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致使其濒临停业。

二、办案经过

J公司总经理找到精英律师团队,声称该公司先前的一名员工R某离开公司后,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与公司展开不正当竞争,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要求律师提供帮助,追究R某的法律责任。

接受委托后,本团队代理该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案由,在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R某,并要求被告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两次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是均因地址错误无法送达。

鉴于民事案件不能及时制止侵权事件的固有特性,经仔细研究新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条款规定后,本团队认为R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于是,又帮助J公司向某区公安局报案,同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就公安机关提出的有关问题给予有根有据的回答。某区公安局经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研究讨论了此案后,决定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案由正式立案,并将该案列为本辖区内的重大案件,抽调精干警力,进行侦查。R某被依法擒获,之后公安机关迅速搜查了R某藏匿犯罪证据的有关处所,依法提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R某被依法逮捕。某区人民检察院以R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R某的刑事责任。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长达一天的激烈辩论之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几日后,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判决,以R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损失7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R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争议焦点

一、J公司的商业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三类

(一)型号转换本。包括进口配件的主机厂编号、与主机厂编号对应的原始生产厂型号、名称及国内客户名单等。长期以来,国内用户需要对其进口设备维修时,通常是从设备生产厂处购买配件,但是其价格往往很高。为打破设备生产厂的这种价格垄断,J公司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多年来,J公司的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观察,实地测量配件尺寸,绘制配件图纸,了解并掌握配件的各项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与此同时,J公司通过出资购买国内外的各类杂志及相关技术资料,并安排主业技术人员深入研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烟台J公司经过长期的摸索,一点一滴地归纳整理出型号转换本,从而使得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地位。

(二)国内外客户名单。J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中间商。多年来,J公司通过电话往来、传真、电子邮件、业务往来等,建立起自己的国内外客户档案,形成了自己的进货、销货渠道。每一个国外客户名单,不仅仅代表该供货商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法,更重要的是代表该供货商能够提供品质保证、价格低廉且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同样,每一个国内客户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以及该客户对特定配件的需求信息等商业情报。

二、J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依法应受保护

1997年新修改颁布的《刑法》第219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解释: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J公司拥有的型号转换本、国内外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是J公司花费汗水、智慧、金钱、努力和时间获得的,有着巨大的创造性成分,因而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求。由于拥有上述商业秘密,J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着优势地位。为保护上述秘密,J公司专门制定了保密守则,并向全体员工宣布,还在每周的全体员工例会上,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进一步地,J公司还在与员工签订的聘用合同里约定保密条款。可见,J公司的保密措施相当严密。

三、R某实施了侵犯J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1997年新修改颁布的《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法定类型:(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R某主要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窃取商业秘密。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R某从J公司窃取的大量商业秘密资料。包括:型号转换本、国内外客户名单、进口箱单、发票、提单、报价单、传真、电子邮件等。

2、披露商业秘密。在与某公司的非法合作中,R某将J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该公司。同时在与国外M公司的非法合作中,R某又将其知晓的国内客户名单透露给M公司。

3、使用商业秘密。R某利用其掌握的J公司的商业秘密,先后做成5笔业务,并疯狂挤占J公司的国内市场,给J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四、R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R某的犯罪行为给J公司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经初步估算,由于R的犯罪行为,J公司至少损失87万余元。R某直接故意地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且主观恶性很深。

R某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必须予以严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秘密的商品化,商业秘密的价值越来越高。而随着科技体制改革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的不断深入,科技人员的流动日益增多。一些不心本职工作的科技人员盲目流动,通过泄露或者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捞取个人利益。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因此,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利益这一角度出发,必须利用刑罚手段打击犯罪,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法院的认定及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R某违反了J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窃取并使用、披露了J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被告人R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判令R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J公司7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R某不服,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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