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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工程结算款被转让 无权收款转让无效

合同纠纷2012-09-26|人阅读

2004年5月25日,重庆市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丰公司)与重庆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徽公司)委托代理人严大瑜签订了工程地点在巫山县南三路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宁胜作为永徽公司的现场代表。同年6月5日,永徽公司授权严大瑜代表该公司负责上述装饰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办理各项申报事宜。2005年12月24日,宁胜向严大瑜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宁胜借严大瑜人民币32万元,该款系严大瑜与宁胜就上述装饰工程项目结算支付金额。至此双方就此项目不再有任何经济关系,并且严大瑜全权授权宁胜代表永徽公司处理其工程结算事宜,并全权处理工程款的支配。原所有协议全部作废,并确立了还款期限。 2005年12月底,宁胜持严大瑜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到文丰公司办理永徽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款,文丰公司审核后发现,永徽公司给予严大瑜的授权书中并无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收取的相关委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所属工程款项不能直接支付私人,同时,永徽公司未提供有关工程结算的合法有效手续。鉴于此,文丰公司至今未与宁胜就永徽装饰公司所属工程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更未支付工程结算款给宁胜。 后严大瑜诉至法院,要求宁胜给付借款3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宁胜给付严大瑜借款32万元。宁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严大瑜主张权利提供的证据“借条”看,系名为借条,实为债权转让,借条上提到的32万元系严大瑜与宁胜就文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结算支付金额,严大瑜授权宁胜代表永徽公司处理该工程结算事宜,并全权处理工程款的支配。而文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永徽公司给严大瑜的授权书中无工程决算委托,故严大瑜委托宁胜代表永徽公司处理工程结算事宜是无效的。严大瑜和宁胜均无权收取文丰公司的工程款。因此,严大瑜无权转让文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之债权,且宁胜并未收到该工程款。现严大瑜又未出示其向宁胜支付32万元借款的证据,因此严大瑜以借条为据要求宁胜给付32万元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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