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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君律师
刘天君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美国公民肖某与中国公民徐某房产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3-06-03|人阅读

【案情简介】

美国人肖某(男)与中国人徐某(女)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2007年某月某日,肖某和徐某一起与广州市某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洽购商品房合同》,约定二人向该公司购买位于广州市某区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售价为人民币64万余元,定金1万元在签订合同时缴付,首期款12万余元在20075I2日前缴付,余款51万余元到某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20084月某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徐某核发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证,载明涉案房产权属人为徐某,占有房屋份额为共同共有。同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肖某核发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共有(用)证,载明涉案房产共有(用)权人为夏某,占有房屋份额为共同共有。后来,双方恋爱不成,产生矛盾。

201111月,徐某向广州某区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位于广州市某区房产产权归原告一人所有;2、被告(夏某)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代理】

接到法院传后,肖某委托刘天君律师代理诉讼。刘天君律师认真研究案情与证据材料,与委托人肖某协商后提起反诉:1、确认反诉原告(肖某)涉案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2、判令分割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徐某)共有的房产,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一次支付该房屋价款的50% 3、判令终止委托书中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的一切授权;4、判令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审判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广州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位于广州市某区房产为徐某、肖某共同所有;二、驳回徐某的全部本诉请求;三、驳回肖某男的其余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小结】

刘天君律师作为肖某的代理人,参加一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原告徐某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肖某的反诉请求被部分支持。刘天君律师代理美国人肖夏房产纠纷反诉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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