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李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李某、张某两人1994年结婚。2002年李某曾起诉离婚,但是法院没有判离。之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出现好转,2005年2月,李某决定离婚,在财产方面她对李某的情况不是很清楚,只知道李某多年来一直炒股,但对于股票的具体信息全然不知。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张某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先提起离婚诉讼。然后再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李某的股票账户。
2005年3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申请法院调查令到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了李某的股票交易情况。取得了李某开户的证券公司信息之后,律师又向法院申请第二份调查令,调取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金对账单。通过该份资金对账单,律师掌握了张某有二十余万资金被其数月前取走的证据。但是张某对这二十万全然不知。张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分割该20万元,并且认为李某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因此对这20万李某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炒股,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期间,李某有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转移股票帐户里的20万元,因此对部分财产李某应当少分,最终法院判决该部分财产张某分得13万,李某分得7万。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要说明的问题是,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在不知道另一方股票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合法有效的调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
目前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账户信息是保密的,公民个人不可能调取另一公民的股票帐户、交易信息。要调取这些信息,通常需要法院的介入,而法官一般不太会亲自到证券公司调取,需要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调取。在调取的过程中,要同时调查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因为炒股者会在某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号,将现金通过转账或者柜台打入该账号内,同时炒股者也还有另外一个股票账号,因为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是呼应的,所以如果炒股者要购买股票,则下指令动用资金账户内的钱购买。这样,资金账户内的钱减少,但同时会拥有股票,股票帐户里就多出该份股票。若抛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后,售股的钱会继续注入资金账户,这时,炒股者拥有的股票数量减少但资金账户内资金量增加。如果炒股者想提取现金,则通过银行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或提现即可。 所以在申请法院调查的过程中,要一并调查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打印出一份详细的对账单,这样在获知账户余额的同时也可以查明对方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关于转移、隐匿股票资金账户内财产的问题,如果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的时间很长,这期间很有可能炒股者会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套取现金,取出后予以转移、隐匿。但是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所以对账户内的资金流动情况,银行方面是很清楚的。而在上海,只要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打出资金对账单,看到账户内资金数额的流动情况,因此,隐匿行为得呈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并不排除像本案那样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性,需要多加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