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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寻衅滋事案经辩护律师辩护构成自首和立功法院轻判

刑事辩护2016-10-27|人阅读

肖某寻衅滋事案经皮庆汉律师辩护构成自首和立功法院轻判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因为其二姑被A公司保卫科科长王某元酒后开除,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刘某、柳某等人至A公司找王某元理论,言语争执后将保卫科办公室内电话座机、电脑主机等物品砸坏,并对王某元进行拳打脚踢,致使其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元构成轻伤二级,经物价部门鉴定,A公司保卫科办公室被损毁的物品价值1500元,事发后有人报警,肖某等人坐等派出所人员到来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打砸行为,并表示可以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赔偿A公司物品损失。

二、辩护人工作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肖某近亲属委皮庆汉律师后,皮律师积极会见了被告人肖某,同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沟通了解案情,积极促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皮庆汉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1、被告人肖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在侦查阶段,主动向办案人员提供了金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相关线索,揭发金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机关根据肖某提供的线索已经查明金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并将其抓获归案,金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肖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立功。案发时,肖某明知道他人报警仍然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到后,没有逃跑,而是到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案件事实,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第67、68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肖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肖某系初犯,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三、裁判结果

2016年6月1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肖某等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肖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检举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因此,采纳了皮庆汉律师关于肖某构成自首和立功的观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元损失和A公司财产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因此,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四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四、律师评析

本案,皮律师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肖某做罪轻辩护,其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法院采纳,从而达到判处较轻刑罚的目的,当事人较为满意。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附:《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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