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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庆汉律师
皮庆汉律师
山东-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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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非法持有毒品辩护案

刑事辩护2016-10-27|人阅读

一起成功的非法持有毒品辩护案

我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599日,被告人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将其藏匿家中的3包白色晶体上交。经鉴定,3包白色晶体共重11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近亲属委托后,经回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后,及时将案情提交刑事辩护专家团队进行案件集体讨论,经专家集体“会审诊断”后帮助出庭律师确定了办案思路和方法:李某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11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鉴于其主动投案并上交毒品,而且又自愿认罪,应构成自首。因此,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最轻辩护并建议法庭认定李某的行为应认定自首,同时进一步提出:评价毒品犯罪的轻重时,除考虑犯罪数量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考量。李某主动将非法持有的毒品上交公安机关,其行为已将非法持有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降低,且其系出于与毒品决裂的动机上交毒品,其行为说明其确有悔改诚意,其人身危险性与一般毒品犯明显不同。此外,对李某最大限度地予以从宽处罚,也有利于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鼓励毒品犯罪分子主动与毒品决裂。故综合本案情况,可以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较轻”,对其可免除处罚。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律师的观点成立,应予采纳,最后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在庭外专家诊断,出庭律师法理分析、精准判断、入情入理辩护情况下,最终促使法院作出了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确是一场成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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