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谭志平律师
谭志平律师
广东-广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醉酒后发生性关系,是否都一律都要被认定为强奸?

刑事辩护2021-06-07|人阅读

写在前面: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很多年轻人的社交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也造成了社会性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法律的滞后性尤为凸显,而本律师承办的这一起案中,即是一个男子与一女子在酒后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的法律争议案件。

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彬与被害人陈某芦于2020年12月18日,在广州某酒吧经介绍喝酒认识,后双方互相加了微信并且一直保持频繁交流,张某彬于2020年12月20日晚主动约陈某芦出去酒吧喝酒,且张某彬也带了几个朋友一起前往,陈某芦答应并让张某彬前去陈某芦家小区门口接她,几人在酒吧喝酒至第二日凌晨,张某彬便欲送陈某芦回家,但是不知道其家住几栋几户,于是便在车上打通好友电话,就近开了一间酒店房间,后两人从停车场行至该房间后,二人发生性关系,第二天,陈某芦的丈夫报警,本案告发,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对张某彬逮捕并拘留,此时,张某彬家属前来咨询本律师并委托。

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本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张某彬、阅读大量的相关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对本案的认定、办案思路以及部分办案经过,呈现在辩护词中,以下是辩护词的部分内容:

张某彬涉嫌强奸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张某彬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谭志平律师、罗钧文实习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过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彬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证明被告人张某彬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某彬无罪。辩护人无罪辩护的理由如下:

一、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陈某芦已经"醉酒"丧失意识能力和反抗能力的证据不足,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而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1、在强奸案中,利用被害人醉酒之机进行强奸,被害人应该具备丧失意识能力和反抗能力的状况。在本案的证据中,证明被害人"醉酒"的证据都是主观证言,其证明内容具有主观随意性和猜测性,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而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血液提取进行酒精检测时,结论为完全检测不到酒精,这个检测结果与"醉酒"的特征是相冲突的。而且从公安机关提取的全部监控录像显示,整个过程中被害人都具有自主意识,也没有丧失反抗能力。而且根据不同证人和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是具备相当的酒量而且经常饮酒的,录像显示的被害人"醉酒"的形态,不能排除被害人"装醉的可能性。因此,本案中证明被害人"醉酒"的证据都是主观证据,而且与客观证据——检测报告相矛盾,不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2、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被告人实施了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整个过程中,被害人都是有主动拥抱被告人的行为,而且在到达案件现场前有两次下车的情况,完全具备清醒意识和反抗的能力和条件。

在案证据表明,在本案中,被害人陈某芦与被告人张某彬C3栋负一楼停车场下车后,从该停车场行走至案发现场某某公寓公寓C1栋1014房间期间,须先坐电梯到C3栋一楼,再行走至C1楼大厅后再坐电梯到1014房间,中间并且要经过公寓一楼大堂。其间都有人员相遇。被害人陈某芦并未丧失自主意识和反抗能力,完全可以呼救或者自主脱离张某彬的控制。此事实充分证明了被害人陈某芦主观上并没有反抗意识,客观上也没有任何反抗行为。

二、证实被告人张某彬与被害人陈某芦发生性关系具备构成"违背对方意志"的情节,证据严重不足。

1、无论从证人证言(一同喝酒者、酒吧保安等),还是从监控录像看,被害人都有清醒的意识,也具备拒绝和反抗的客观环境与条件,但是被害人并没有任何的反抗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任何的反抗的行为痕迹。在没有任何痕迹物证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个人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存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情节。

2、被告人张某彬的多次稳定一致供述称被害人存在主动提示和引诱性交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厕所里女方主动亲吻"、"车上摸男方下体"、"在房间性交前女方先对男方性器官进行了吹箫"等主动要求性交的行为,侦查机关未予查明与核实,事实认定不清。

而且,本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起了请求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向被害人本人核实的申请书,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对上述事实依法核实。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对上述三情节有清晰明确的供述,在没有被害人陈述予以否认的情形下,不能排除被告人张某彬对上述三事实陈述的真实性和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认定。

3、本案被害人陈某芦并非主动报案,该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的丈夫报警所引起的。所以本案有别于其他普通強奸案件的报案,不能以被害人的报案来认定"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彬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胁迫手段,认定被害人"醉酒"丧失意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证据严重不足,而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彬主客观均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三、即使认定被告人张某彬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彬也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辩护人请求在有罪认定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张某彬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请求依法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张某彬通过接受法制教育,对自己的涉案行为的犯罪性质重新有了彻底、深刻的反省和认识,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而且同意认罪认罚。

2、张某彬及其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芦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张某彬的家属已经代替张某彬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XX万元人民币。现被害人已经向司法机关出具刑事谅解书。

3、被告人张某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过程和事实,没有任何的隐瞒和编造谎言。虽然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对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偏差,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是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后,能够及时省悟,同意认罚认罚,有真诚悔改的表现。张某彬本人也同意接受司法机关为其办理认罪认罚手续,因此,本案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4、被告人张某彬是初犯、偶犯,而且是在自己对"醉酒"情形下犯罪的法律规定认识不清所犯的罪行,犯罪过程中并无任何胁迫、暴力行为,主观恶性比普通强奸案件较小。

5、被告人张某彬家里有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需要张某彬照顾,且其还有一个年幼的小孩需要抚养。被告人张某彬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主要经济来源。被告人张某彬由于一时冲动,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现已经被羁押了五个多月,这对张某彬的家庭已经产生了致命性的打击。如果对被告人张某彬依法适用缓刑处理,不仅能更好地教育和挽救被告人,同时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的挽救和帮助被告人的家庭,使一家老小的困难得到缓解,可能防止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的严重后果,有利于更好的让被告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家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彬适用缓刑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彬作出无罪认定。或者,鉴于被告人张某彬本人已经认罪,本辩护律师可以适用罪轻辩护,辩护人请求审法院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罪刑法定”“严宽相济”的司法精神,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张某彬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谭志平律师

罗钧文实习律师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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