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谭志平律师
谭志平律师
广东-广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当事人涉嫌票据犯罪,经律师全力申诉终获释

刑事辩护2011-08-28|人阅读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

关于陈俭平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

律师意见书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接受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犯罪嫌疑人陈俭平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陈俭平的辩护人,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并代理其申诉。现在,本律师经过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和会见犯罪嫌疑人陈俭平后,根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认为该案指控犯罪嫌疑人陈俭平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陈俭平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以构成犯罪,不应对其以犯罪追诉,而只可能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陈俭平在本案中并没有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即指控陈俭平犯罪缺乏客观要件。

在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陈俭平已从他人处购买了肆本非法制造的没有具体金额的空白发票,但是其并未卖出,尚未转移所有权,陈俭平也没有牟取任何利益,其行为对国家的税收征管尚未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因此在本案中指控陈俭平构成犯罪,尚缺乏证明其已具备“出售”要素的客观行为要件。

二、犯罪嫌疑人陈俭平是一个来自于社会底层的外来务工农民,平时遵纪守法,为人忠厚老实,在广州以经营小本买卖为生,其上有年逾七旬的父母需赡养,下有尚未成年正在上学的小孩需抚养,其本人也身患多种疾病。自从被拘留以来,陈俭平本人已如实交代全部事实,有真诚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果对陈俭平在本案中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而以治安处罚,更有利于教育和挽救其本人,更好地体现刑法的惩教结合原则,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三、犯罪嫌疑人陈俭平在本案中购买的假发票数量和金额均不大,而且只发生了一次。其购买的假发票尚未出售,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性,因此,陈俭平的行为尚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陈俭平不予逮捕的请求,恳请采纳为感。

此致

敬礼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8号南方证券大厦708

电话:13926497529 020-222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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