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姻期间遇动拆迁,按“人头”确定的安置补偿份额,在离婚后另一方能否享有?日前,法院的一则判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陈某与叶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初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陈某祖辈建造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恰遇动迁,叶某与陈某的户口均在被拆迁房内,陈某代表被拆迁户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安置房两套,并获得差价补偿款三十余万元。陈某与叶某于2008年初离婚,上海某实业公司在2008年底确认叶某享有40平方米动迁安置房面积。叶某遂要求陈某解决动迁安置事宜,但陈某却认为被拆迁的房屋系其婚前财产,与叶某无关;尽管叶某户籍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动迁并不是对户口进行补偿,而是对房屋进行安置,所以叶某不享有动迁安置房的权利。叶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安置房中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叶某在安置房屋中是否享有一定的权利份额,根据查明的事实,动迁安置房屋面积系按照“人头”即人均40平方米进行安置,本次拆迁安置时实已考虑了原告叶某的户籍以及叶某系陈某户实际家庭人员等因素。且动迁部门也确认叶某应享有“人头”安置面积40平方米,故该部分面积理应属于叶某在动迁时应享有的安置面积,在叶某与陈某离婚后再由陈某享有显然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鉴于此,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叶某对安置房屋中的40平方米享有权利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