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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其律师
王世其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新房有异味 损失谁赔偿

房地产2011-07-25|人阅读

  

上海**公司为李女士装修了一套住房,可竣工后的房间里始终弥漫着异味。为此,双方多次协商,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殊料,相隔半年多时间先后做的两次检测,结果却截然相反。究竟哪一份报告更具有证明力?李女士一家由此遭受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公司应对李女士不能入住房屋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赔偿李女士在外的房屋租赁费用59000元,并修复因检测造成的房屋损坏。

  2002年3月,李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委托**公司装修一套住房。4个月后,房屋装修完毕,李女士一家三口入住。但没过多久,李女士便感觉房间内的空气始终有异味。为此,她多次找到**公司进行交涉。2003年7月13日,**公司同意李女士一家搬离房屋,并安排三人入住酒店式公寓,支付了一个月的房租10410元。与此同时,**公司委托上海市徐汇区环境检测站对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客厅及儿童房的甲醛浓度超标,但主卧室的甲醛浓度未超标。

  之后,李女士一家就一直在外租房度日,每月仅租金就要花费8000余元。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房屋的整改措施以及责任承担事宜达成一致,**公司拒绝支付李女士一家在外租房的费用。无奈之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相应的损失,并修复因检测导致的房屋损坏。

  庭审过程中,**公司申请对房屋的空气质量重新检测。结果第二次检测却显示:房屋内的甲醛含量没有超标。法院注意到,第一次检测是在37摄氏度下进行,第二次检测则在15摄氏度下进行。根据出庭作证的检测人员的证言,法院认为,相信在时隔数月后,温度、通风等因素会改变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浓度。所以,**公司提供的第二份检测报告不能推翻房屋内甲醛浓度超标的事实。

  法院还指出,由于本案系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因此根据相关证据规则,应由**公司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即公司装修行为与房屋甲醛浓度超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是其对损害结果的出现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进行举证。若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中**公司对此均未能充分、有效地进行举证,故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的装修行为与房屋空气中甲醛浓度的超标,以及李女士一家由此遭受的相关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并修复检测造成的房屋损坏。

  法官说法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许有不少人未意识到,类似本案这种室内装修造成空气污染的纠纷,实际上属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而对此类案件,法律规定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损害存在,不论造成污染的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之所以对污染环境的一方采用“无过错责任”,是因为环境污染会对人们的生存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这类无过错责任案件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也与一般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有所不同,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明确了这一点,今后广大消费者在遭遇室内空气污染这类新房“装修后遗症”时,就要懂得依法维权:一是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提出,不宜等到温度、通风条件已改变后再行主张权利;二是对此类“举证责任倒置”纠纷,消费者无须再费时费力地去自行收集全面的证据,而可以在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损害事实的前提下径行起诉,转而由加害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事实上,除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几类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必要引起人们的注意:(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六)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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