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丁秋艳律师
丁秋艳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4-07-21|人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望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已经认定秦某某系自首,望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秦某某平时表现很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案是由于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自己非常的后悔,望法院考虑被告人秦某某的一贯表现,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自己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根据卷宗可知,被害人和被告人在相识多年,确切的说,两人是同居关系,被告人和被害人居住在一起,外出挣钱也都交给被害人,被告人一直是将被害人当做自己的家人来对待的。然而,被害人毫不珍惜家庭生活,经常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提出不满,被害人置之不理,更加变本加厉,甚至将被告人赶出去,以便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看到被害人毫不悔改,也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愿了,于是希望被害人能给付一部分钱,两个人分手,被告人不仅不给,而且出言不逊,甚至动用锤子追打被告人。此时,被告人非常的生气,多年来的忍气吞声、被欺骗、被利用的心情涌向心头,多日来被压抑的情绪再也不能控制,在暂时丧失理智的情况下做出了让他永远都为之后悔的举动。但要是被害人稍稍把被告人当人来看待的话,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悲剧。

四、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悼和自责,也愿意认罪伏法。虽然想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一定赔偿,但是作为一名65岁的老人已然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无颜奢求被害者家属的原谅。但表示在狱中要积极改造,出狱后要积极从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家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再次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反映出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有着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警方给被告人作询问笔录时,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由此可见,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案发具有特殊性,是激情杀人,而非预谋,其主观恶意较小。

被告人生性胆小,杀人这种行为他连敢想都没有,更不要说付出行动了,但是由于自己长期的被被害人侮辱、折磨,内心是非常的压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在撕打争斗中将被害人打死。其行为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就杀人手段而言,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正当防卫除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最终的结果同样都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的确能够看到许多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这些杀人手段所展现的,不仅仅是行为的过程,更表现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但在本案当中,却没有看到这样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偶发性,是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意较小。

最后,我对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深的遗憾。同时应该看到的是,被告人除了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有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丁秋艳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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