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被告人朱某某妻子陈某某的委托,指派丁秋艳律师担任朱某某的辩护人,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有异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的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虽然构成了妨害公务犯罪。但综观本案,被告人对出警人员没有实施暴力殴打、也未胁迫,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但是该种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值得庆幸的是,经检查杜涛警官只是脚部扭伤,已经恢复健康。结合案发当场是在隆冬时节人员稀少的乡村小路,事发时没有其他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我们认为,被告人损毁车辆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且发生在无人的乡村小路,没有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心理不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影响几乎可以忽落不计。
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注意上述情节对被害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积极赔偿。
从被告人醒酒后得知自己酒后闹事非常的后悔,对于受伤警员的伤情非常的关心,多次提出要向其本人当面道歉,并要求家属马上赔偿。对于对方车辆损失也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并积极赔偿了对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朱某某平时表现很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案是由于酒后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自己非常的后悔,望法院考虑被告人朱某某的一贯表现,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和“当庭认罪”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警方给被告人作询问笔录时,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由此可见,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从被告人醒酒后得知自己酒后闹事非常的后悔,从其对受伤警员伤情的关心及家属对对方车辆的积极赔偿,及当庭陈述的情况的看,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反映出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有着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六、案发具有特殊性,起因于简单的车辆刮擦,而非预谋,其主观恶意较小。
根据案卷材料可知:事发当天,朱某某中午和朋友喝了酒,在驾车回家的路上,被一车辆(本案对方车辆)猛然截住,不明原因的朱某某以为对方“碰瓷”找事,双方发生了口角,一气之下将其车辆玻璃砸碎。出警人员到达现场时,尚处于情绪激动状态中的朱某某,误认为是对方车主找来打架的,冲动之下摔了其通话用的手机。因为害怕挨打,朱某某想尽快开车离开现场,又在忙乱中失误刮倒了出警人员。
事实上,被告人对出警人员没有实施暴力殴打、也未胁迫,其造成的客观后果纯粹是在认识错误的情形下发生的,简而言之,其并非针对出警人员的公务活动。
酒醒后,朱某某记起其上述行为,非常的后悔。
法律规定,醉酒的应当付刑事责任,但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没有故意实施犯罪的动机,纯粹是在酒精的刺激下的冲动行为,主观恶意不大。
综上,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刑法所追求的谦抑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结合到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归案后其积极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一个做父亲、丈夫和儿子的责任。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丁秋艳 律师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