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案

诉讼2013-06-04|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告:XXX,女,汉族,XXXXXX日生,退休职工,住沈阳市皇姑区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告:XXX,男,汉族,XXXXXXX日生,住沈阳市苏家屯XXX,身份证编号:XXXX话:1XXXX.

告:中华XXXXX沈河支公司

址:沈河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话: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交通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必要理疗、营养费:XXX,精神损害赔偿费:XXX元,共计:XXX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X,在大东区小河沿路,被告XX驾驶车牌号为辽XXX桑塔纳轿车与正常驾驶自行车行驶的原告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大东大队处理,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XXX医院,经诊断:原告头脑外伤,脑震荡。自原告入院到出院,共花费医疗费:XXX元;基于原告伤情,医院建议护理,护理期间从XXXXXX日至XXXXXX日,共XXX天,聘请的护理人员,每日100元,护理费共计10000元(100x100天);因入院、复查发生交通费:300元;原告共住院:100天,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沈阳市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支付共:5000元;此外原告年龄较大,因事故受到的伤害恢复缓慢,医嘱建议:需要加强营养、理疗,调理身体,需要必要理疗、营养费:6000元;原告因此事故,不仅承受身体的伤害,还要承受精神的痛苦,需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72912.95元。

经查,被告XXX驾驶的轿车在中华保险投有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保险。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遭受人身损害,肇事方应积极赔偿,保险公司应积极理赔。然原、被告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的损失至今未赔,无奈,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东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

X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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