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民事诉状:合同纠纷

诉讼2011-09-28|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告:沈阳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职 务:xxxxx

住 所:沈阳市xxxxxxxx

被 告:辽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 务:xxxx

住 所:xxxxxxxxxxxxxx

电 话: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从货款扣除的进场费xxxx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销货场地,为原告销货提供便利,原告支付租金给被告;租金从原告销售的货款中扣除。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书。

约定达成后,原告开始在被告提供的场所销货,由于销售情况不好,原告和被告协商,进行结算,终止合作。被告同意结算,通知原告拿单位公章来办理结算手续,原告经办人以为只是例行手续,没有亲自前往,给其朋友把公章给被告送去。被告拿到原告公章后,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在特殊项目合作协议、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供应商信息表和乐天超市其他项目合作协议上盖上原告公章,交由原告朋友给原告带回!

此后,原告得知:被告收取的是进场费,但原、被告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收取进场费,且双方也只是口头约定服务内容,并没有签订合同。然而,被告利用原告提供公章的疏忽,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在自己提供的三份协议上盖原告单位的公章,形式上形成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协议,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退还擅自扣除的进场费,但被告予以拒绝,被告擅自变更双方事先的约定、擅自收取费用、擅自利用原告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0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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