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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治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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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刘某租赁合同上诉纠纷一案-代理词

其他2012-08-13|人阅读

  范诉刘租赁合同上诉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XXXX租赁合同上诉纠纷一案,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上诉人XX的委托,指派霍治平律师担任XX的二审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

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认真详阅了上诉状及详阅了本案相关材料,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本案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本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予以维持。故敬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体现人民法院的公平与正义”。现代理人根据法律赋予的代理职责,同时也为了更好的履行职责,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贵院裁决时充分考虑并予以采信。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理由如下:

1、 本案事实,上诉人等四人在20101014日于被上诉人签订了在中兴商场二楼、三楼经营租赁合同(详见一审被告证据1---3),合同双方约定了权利和义务,后在1028日上诉人XX说四个人签合同到东关和厂家进货时,厂家说四个人太分散找不到主要负责人,将来谁负责债权债务,后又签订了以上诉人一个人为乙方的合同(详见一审原告证据(3)),以方便原告进货。合同的第四款规定:“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行承担在经营期间的所需费用等”,上诉人及其合伙人在做了调查以后不希望自己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希望以交纳管理费的方式妥善解决,后中兴商场同意每月交纳两万元作为管理费,由中兴商场协助管理等相关事宜,此约定原告及相关合伙人都已同意,并明确告知财务人员按月交纳,见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中兴商场相关收据。 至于上诉人所诉电费问题,是上诉人理解有误。

2、 在一审交换证据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租赁合同一份:说明:甲方XX , 乙方XX等四人 ;落款20101014日;合同相关内容。

2)、补充协议一份:说明:甲方XX ,乙方XX ; 落款2011723日;合同相关内容。

3)通告一份:说明:对XX违反合同规定的决定。

4)、收款收据36张:说明上诉人对收费情况是明知的,由于承租方没有按合同第四条履行,承租方均交纳代收费(管理费)。

3、通过本案事实和上诉人、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来分析,不难看出:(1)、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四条上诉人应予履行但未履行;(2)、不履行原因是上诉人在做了调查以后不希望自己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等,希望以交纳管理费的方式妥善解决,后中兴商场同意每月交纳两万元作为管理费,由中兴商场协助管理等相关事宜,此事项原告及相关合伙人都已同意,并明确告知财务人员按月交纳,由被上诉人代收;(3)、在租赁合同履行的第二个月起(201011月)上诉人即按月交纳代收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为证);(4)、上诉人交纳代收费及被上诉人的代收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通过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不难看出上诉人所陈述的事实是断章取义的,其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虽提供了证据但未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体现人民法院的公平与正义。

谢谢

被上诉人代理人: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霍治平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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