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康小平律师
康小平律师
湖南-郴州
主办律师

历少辉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其他2011-10-15|人阅读
2010)资法刑初字第215号历少辉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文号: (2010)资法刑初字第215号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厉少辉,绰号“辉仔”,男,1971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身份证号码4329271971010381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太平圩乡太平村10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康小平,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少辉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国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华、人民陪审员刘气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柏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少辉和辩护人康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厉少辉从蓝山县乘坐公交车来到资兴市新区,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准备盗窃作案。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厉少辉在资兴市新区龙泉头小区北面集资房路旁发现了邓健豪的红色十通牌货车,于是厉少辉用随身携带的钢条锯片从该车的副驾驶车门的玻璃窗边上插入,顶车门锁,将车门打开后,进入该车驾驶室内,并从驾驶室的座位下面拿出一把不锈钢开口钳,然后用开口钳将车子的点火锁外螺帽扭松后,抽出点火锁线束,准备用钳子剪线束时,被安装在该货车上的GPS报警器通知了车主邓健豪,邓健豪和其朋友立即赶赴现场,将厉少辉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邓健豪的红色十通牌货车系2010年4月23日从郴州龙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1800元购买,然后对车的货箱、轮胎等进行了改装、加固。上述事实,被告人厉少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健豪的陈述;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购车发票;资兴市香花乡鹿桥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厉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厉少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72000元,经查,被害人邓健豪未提供对车的货箱、轮胎等进行了改装、加固的相关证据,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归案后,被告人厉少辉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厉少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厉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 国 祥 审 判 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刘 气 南 二 O 一 O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黄运洲与陈兆平、雷付社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09)郴民一终字第105号上诉人黄运洲与被上诉人陈兆平、雷付社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2009)郴民一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
#其他
人看过
黄运洲与陈兆平、雷付社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医院产检不周致无右肾婴儿出生被判赔
医院产检不周致无右肾婴儿出生被判赔医院在产前筛查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婴儿张某出生后先天性右肾缺失。记者昨天获悉,郴州某法院一审判决郴州某医院赔偿张某及其父
#其他
人看过
医院产检不周致无右肾婴儿出生被判赔
医院因护士输错液致死赔偿34万
医院因护士输错液致死赔偿34万今年3月20日,郴州某市民谷某因头部疼痛到郴州某一家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某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随即谷某入住该院神经内科重症监护室37
#其他
人看过
医院因护士输错液致死赔偿34万
手术后并发症死亡 家属状告医院获赔偿
手术后并发症死亡家属状告医院获赔偿邱某父亲因右腿静脉扩张和左腹肿块去医院检查,医院建议手术,让邱某没有想到的是手术后12天,父亲就在医院过世了,邱某认为是医院未
#其他
人看过
手术后并发症死亡 家属状告医院获赔偿
手术不及时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被判赔偿
手术不及时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刘某入住被告郴州某医院接受治疗,医院对原告病情的发展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为原告实施手术致原告部分小肠因出血性梗死被切除。
#其他
人看过
手术不及时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被判赔偿
康小平律师
您可以咨询康小平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