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黑0604民初2896号
案 由: 承揽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年03月21日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0604民初2896号
原告: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xx技术产业开发区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宇栋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伟律师
被告: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xx路区xx大街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玉刚,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XXX区XX三区XX号楼X单元XX1室。公民身份号码36232XXXX0106591X。
原告南京xx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xxx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549.50元由原告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海文
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
人民陪审员 吴坤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