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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股份公司与昆仑xx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公司法2021-05-12|人阅读

审理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黑0604民初2896号

案  由 承揽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年03月21日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4民初2896号

原告: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xx技术产业开发区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宇栋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伟律师

被告: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xx路区xx大街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玉刚,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XXXXX三区XX号楼X单元XX1室。公民身份号码36232XXXX0106591X。

原告南京xx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xxx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549.50元由原告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海文

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

人民陪审员 吴坤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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