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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与曾某、肖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公司法2021-05-12|人阅读

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402民初1348号之三

案  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1348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富xxxx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子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松律师

原告:深圳市景xxxxx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xxxx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

原告:麦,女,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4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

被告:曾洁婧,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公民身份号码360************44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伟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扬子律师

被告:肖某,女,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30************42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萍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汉族,1971年12年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51,系被告肖某的丈夫。

原告深圳市富xx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xxxxxx管理有限公司、麦锦维与被告曾洁婧、肖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xxxxxx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xxxxxx管理有限公司、麦锦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xxxxx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麦锦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xx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麦锦维负担。

审判长 谢 光

人民陪审员 李锡武

人民陪审员 陈胜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梵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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