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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林律师
程林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事实劳动关系应被确认

其他2013-01-14|人阅读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常发生。那么,未签订劳动合同就认定不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能逃避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吗?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小王是农村人,进城打工。XX工程公司在未和小王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就叫小王在工地干活。10月10日,小王不慎从楼上摔下,经治疗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就医疗费及工伤认定事宜,XX工程公司却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进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逃避。那么,在本案中,XX工程公司应该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吗?

分析解答: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形确实有经常发生。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招用了以求职为基本意愿的劳动者并安排其进入工作场所(或区域)开始工作,即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实质性的产生。下列证据的存在,也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是用人单位成员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等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本案中,小王既然已经在XX工程公司的工地上上班,就一定会有相关的证据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XX工程公司是应该承担医疗费并为小王申请工伤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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