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常发生。那么,未签订劳动合同就认定不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能逃避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吗?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小王是农村人,进城打工。XX工程公司在未和小王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就叫小王在工地干活。10月10日,小王不慎从楼上摔下,经治疗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就医疗费及工伤认定事宜,XX工程公司却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进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逃避。那么,在本案中,XX工程公司应该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吗?
分析解答: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形确实有经常发生。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招用了以求职为基本意愿的劳动者并安排其进入工作场所(或区域)开始工作,即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实质性的产生。下列证据的存在,也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是用人单位成员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等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本案中,小王既然已经在XX工程公司的工地上上班,就一定会有相关的证据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XX工程公司是应该承担医疗费并为小王申请工伤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