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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
李全利律师
山东-临沂
主任律师

颜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2013-10-22|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8年底颜女士与杨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09年农历3月初3生一男孩,201169日在郯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颜女士和杨先生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中,颜女士方知杨先生好恶逸劳,不仅不赚钱养家,还游手好闲,经常打牌玩游戏,甚至酒后对颜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颜女士和杨先生感情破裂。颜女士诉讼到法院。

【承办经过】

颜女士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协助颜女士调查取证,并为颜女士起草了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了杨先生名下的所有财产,做好准备工作后,为颜女士起草了离婚诉状,并到法院立案,经过法院调解最终调解结案。

【承办结果】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杨先生也意识到这段婚姻名存实亡,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经没有继续维系的必要,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颜女士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婚前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折抵至孩子18周岁的抚养费。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

三、原告颜女士依法享有孩子探视权,孩子每月至少可以随母生活4天。

四、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1万元由杨先生偿还。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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