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全利律师
李全利律师
山东-临沂
主任律师

临沂律师代理张某诉孔某离婚纠纷

离婚2014-07-02|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在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月15日生育男孩“孔小某”。原被告因认识时间较短就草率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发现性格脾气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吵闹。由于孔某是双女户,婚前孔某父母就和张某父母商定,张某到孔某家生活,孩子随孔某的姓。孩子出生后,张某就对孩子不管不问,因和孔某就孩子姓张还是应该姓孔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为此,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孔某离婚。

【承办经过】

被告孔某接到诉状后,到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找到李全利律师,本律师经过询问,得知原告张某和被告孔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孔某也同意离婚,但是希望能够争取孩子抚养权。为了达到孔某的诉求,本律师帮孔某搜集了一系列孔某有利于抚养孩子,原告张某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孔某自愿与原告张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孔小某由被告孔某抚养,原告张某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4800元(每月400元),于每年的8月1日之前付清当年的子女抚养费。三、原被告家庭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挂式空调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衣柜一组、双人床一张、餐桌一张、茶几一张、沙发一套、压力锅一个、厨房橱柜一组、助力摩托车一辆归被告孔某所有。四、被告孔某自愿放弃要求对原被告的共同存款(现在在原告处)12977.25元的分割。

【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没有太大的矛盾,但是因为相处时间较短,还没有做到相互了解,就草率建立恋爱关系,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矛盾爆发,双方对孩子随父随母姓产生争议,导致互不让步,最终导致感情破裂,闹到法庭要求离婚。因此,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做到尽量多些相处,多些了解,多些沟通,在婚前就把许多问题协商好,也许这个社会就会少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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