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0年11月原告郭某(男方)与被告夏某(女方)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2月12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又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不久经常发生吵闹,根本无法沟通,造成双方矛盾不断加深,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自2003年两人分居,后原告要求结束这桩不幸的婚姻,对此,被告不同意。无奈,原告遂委托律师两次(第一次法院考虑到被告的身体在恢复期,不宜判决离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曾于2005年自己患有精神病,至今未愈,不能接受原告离婚的要求,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患精神病自2005年出院后,一直再没有入院治疗,结合被告一直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实际情况,推定被告患精神病已治愈,根据双方已实际分居多年,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王红律师代理:
本人接受原告的代理后,认为本案关键是一方患精神病,法院能否以此判决不准离婚?
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因被告认为自己患有精神病,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法院认为被告患精神病出院不久,精神不能受刺激,有因春天是精神病的高发期,所以判决不准离婚。
六个月后再次代理原告第二次提起诉讼,庭前法院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被告仍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应对被告的日后生活安排妥当的情况下,才准予离婚。
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曾患精神病,现已治愈。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也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可一味地强调对患精神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那么另一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的权利如何体现?因此,最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离婚。